第三节 刑事检察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ch4&A=1&rec=449&run=13

第三节 刑事检察

侦查监督 1986~1995年,县检察院设刑事检察一科,负责办理审查批捕、侦查活动监督和立案监督工作。198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省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会议提出,鉴于1983年“严打”斗争取得明显成效,各类严重刑事犯罪呈下降趋势,要求对一些危害不大的刑事犯罪案件严格区分法律和刑事政策界限,能不捕的尽量不捕,能不诉的尽量不诉。1986年,全年受理89案112人,不捕47案66人。同年,全区检察机关刑事检察现场会议在成武召开。1987年,侦查监督部门坚持对重大案件提前介入,实行办案岗位责任制,做到定人员、定时间、定责任、一包到底,办案人员对案件定性、适用法律负责,检察长或检委会对案件的处理决定负责,案件质量明显提高。1988~1990年,刑事检察部门继续保持“严打”声威,突出开展“扫黄”、“除害”等专项斗争,集中打击一批“黄、赌、毒”犯罪案件。1991年,积极参加“打拐”、“反盗窃”等专项斗争,批准逮捕盗窃、拐卖人口犯罪分子45人,占当年批捕数的30%。1993年,实行办案责任制,办一案回头看,月小查,季重点查,年度全面查。同年,批捕准确率达100%,并增捕案犯6名,纠正违法案件17次。1995年,刑事检察一科更名为刑事审查批捕科,针对刑事犯罪突出的特点,抽调4名干警组成专案组,对重特大案件提前介入,当年提前介入率达96%,突出打击涉枪犯罪、流氓恶势力犯罪和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1995年,以打击盗窃和涉毒犯罪为重点,加大“严打”斗争力度,批捕种植毒品源植物犯罪嫌疑人14名,使一度抬头的农村种植罂粟等毒品源植物犯罪现象得到有效遏制;批捕盗窃犯罪嫌疑人43案56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得到明显提升。1996年,坚持依法贯彻执行“从重从快、一网打尽,再加一个准字”的方针,在做好审查批捕工作的同时,加大侦查监督力度,当年增捕犯罪分子6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4起。1997年,严格执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适用法律关,认真贯彻“从重从快”方针,做到“狠抓、快办、严惩”,当年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141案194人,在全区百万人口以下县市中批捕人数第一。1998年,在春季“严打”斗争中,坚决贯彻党中央“破大案、追逃犯、打团伙”的部署,与公安机关、法院等部门密切配合,突出打击恶性犯罪、流窜犯罪、流氓恶势力犯罪等犯罪活动,在案件多、人员少的情况下,平均每个案件审查期限不超过3天,且批捕准确率保持100%。1999年,大力开展立案监督,重点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全年共监督公安机关立案10件,有效地防止和避免严打不严、打击不力的现象,受到上级检察机关的通报表彰。2001~2002年,党中央决定利用两年的时间,在全国开展声势浩大的“严打”整治斗争,侦查监督部门认真贯彻党委号召,加大办案力度,对可捕可不捕的坚决批捕,两年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204案293人,极大地震慑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嚣张气焰,审查批捕部门被市委政法委命名为“严打”整治斗争先进集体。2003年12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要求,县检察院实施机构改革,审查批捕部门更名为侦查监督科。2004年,侦查监督部门加大立案监督力度,在办理胡海涛持枪杀人一案中,监督公安机关对4名涉嫌非法买卖枪支人员立案侦查,起诉后,4名犯罪嫌疑人全部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2005年,受理审查批捕刑事案件201人,经审查后批准逮捕108案159人。
审查起诉 1986~1995年,县检察院设刑事检察二科,负责各类刑事案件和自侦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1986年,刑检二科建立起岗位目标责任制,定人员、定时间、定责任、定质量,免诉和不起诉率明显下降,案件质量明显提高。同年,地区检察分院在县院召开刑事检察工作现场会议,刑事检察二科在会上作先进经验介绍。1987年,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省人民检察院要求,加大“刑事打击”斗争力度,起诉部门做到快审快诉,对只要符合“两个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和“三个条件”(有犯罪事实发生,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有证明犯罪事实发生的证据)的案件,做到从速审查起诉,全年办理的案件平均审理期限为1个月。1989年,县检察院坚决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积极参与专项斗争,合理调配使用办案力量,较好地解决警力不足的问题,保证“严打”斗争的顺利进行。同年,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法院有罪判决率为100%。1990年,起诉部门为了加强与法院的协调配合,采取提前介入、互通情报、互相配合、加班加点等多种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办案速度,努力缩短办案期限;在内部实行侦查批捕、侦查起诉、免予起诉分开办理的制度,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防止错漏案件的发生。1993年,在做好审查起诉工作的同时,加大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力度,通过审查增诉和增免诉被告3人,改变案件性质3起,纠正审判过程中违法现象30余次,向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发放检察建议书40余份。1994年,中共中央做出反腐败的决定,审查起诉工作把降低贪污受贿案件的免诉率作为首要任务,严把审批关:对5000元以上的一般坚持起诉,对不到5000元的作免诉处理时,报菏泽市人民检察院审批;可诉可免的坚持起诉,免诉率明显下降。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先后向法院提起公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被告人6名,增诉3名。1996年,坚持严把法律关口,对有案不立、有罪不究、社会反映强烈的刑事案件, 及时移交有关部门立案查处。1999年,按照上级检察机关关于检察改革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行主办检察官制度,三名业务骨干被推上主诉检察官岗位。2000年,认真组织干警出庭支持公诉,苦练业务本领,提高出庭指证犯罪的能力,全年出庭支持公诉56人次。2003年、2004年,突出对青少年犯罪开展帮教工作,对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社会影响较小的案件,从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角度出发,最大限度地对其适用不诉规定。并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选派一名业务骨干到县城中学任法制副校长,定期为学生上法制课,提高在校青少年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2005年,受理审查起诉刑事案件110案170人,经审查后决定起诉81案13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