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监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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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监所管理

看守所 1985年,将原监室房屋设施扩建改造,监室面积由原先的500平方米扩大到700平方米,办公及生活用房由原先的200平方米扩大到500平方米,占地面积由原先的2000平方米扩大到2800平方米,容押人犯由原先的40人增加80人,监室宽敞明亮、通风、采光好、冬暖夏凉,为在押人犯创造良好的接受教育改造环境。2001年,投入5万元,在每个监室安装电视监控系统,2003年,投资3万元安装电网,使监所安全防范功能大大提高。1986~1989年,对在押人犯的监管仍采取原有的模式。1990年3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条例》,看守工作依法、严格、文明、科学管理。从1991年起,看守所大力实施“人性化”管理,突出感化教育,严禁打骂体罚、歧视和人格侮辱,对患病和年老体弱的在押人犯及时给予医疗和生活上照顾,使教育效果明显提高。在内部管理上,看守所按照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工作条例实施办法》以及2003年公安部颁布的《看守所等级评定办法》,先后建立和完善收押、提审、就医、谈话、会见、通信、投牢、安全检查八项管理规章制度。1999~2001年连续3年被公安部评为三级看守所。
行政拘留所 1979年,在原公安局院内设立。1982年11月22日,济南军区连队从大台营房撤走后,对营房设施翻修改造,于1983年2月将拘留所迁至该地,同年5月,在拘留所内设立收容教育所。1998年10月,公安局报请县政府批准,投资13万元,将原建房屋设施推倒重建,共建平房15间,其中拘留室3间,可容纳30人,总建筑面积350平方米,整个占地面积1800平方米,1999年竣工并投入使用。从1983~1990年,行政拘留所和收容教育所是一套班子两个牌子,1990年10月~1993年12月,两所分开,行拘所担负执行拘留任务,收容教育所担负收审暂押任务。1994年,两所合并重新恢复一套班子两个牌子的建制。拘留所主要担负经过司法机关依法裁决的,违法犯罪轻微,对社会未造成较大危害且构不成刑事处罚的人员执行其行政拘留任务。从1979~1989年,行政拘留所对拘留人员的管理主要是借鉴看守所的管理模式,对拘留人员实行集中封闭式管理,并采取惩教结合的办法加强对违法人员的管理教育。1990年,公安部颁布《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以后,拘留所的管理逐步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2001年,公安部制定颁布《治安拘留所达标办法》,同年9月,山东省公安厅颁布《治安拘留所达标办法实施细则》,使拘留所的建设和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达到规范化、制度化。从1990年起,拘留所对拘留人员的监管教育主要以思想政治工作、重点帮教、动员社会及其亲属共同参与的办法,帮助其提高思想觉悟,认真改正错误。1999年,拘留所针对新时期监管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又推出“人性化”管理教育模式,使教育矫治效果明显提高。从1979年建所到1985年,拘留所共执行拘留任务3951人,1986~2005年,担负对10885名违法人员执行拘留的任务。从2000年起,拘留所大力开展创建活动和治理脏乱差活动,全面加强规范化建设,绿化美化所容所貌,为拘留人员营造接受教育的良好环境。2001年,拘留所被评为全市监管工作先进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