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职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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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职业培训

1992年,设立县就业培训中心,负责对城镇失业、待业人员进行就业前培训,对下岗职工再就业进行转业转岗培训。1992~2005年,累计培训各类人员8600人,其中城镇待业人员6500人。县技工学校、县就业训练中心和其他社会力量办学单位,除对企业在职职工进行培训外,还对社会其他人员进行技术等级培训。培训合格的,发给“技术等级证书”,从2002年1月改为培训合格考核及格后发“职工资格证书”,作为使用和调整工资的依据。1992~2005年共培训各类技术人员3.4万人,发放“职业资格证书”近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