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政务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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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政务实施

政府职权 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服务公共 县政府组成人员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按照政府职权范围,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进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服务公共。贯彻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委政府的指示决定,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促进全县经济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
文件审批制度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县政府各类公文的处理、承办工作,负责协助县政府领导审核或者组织起草以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报县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受理。向县政府报送公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山东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规定程序办理,公文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发,报送县政府审批的请示事项,凡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主办部门要事先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县政府部门内设机构工作中需要请示的事项,一般应向主管部门请示。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不得直接向县政府报送公文。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报送县政府需要办理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后按程序送县政府领导签批、运转。属县政府审批事项,应先转请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均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审批和送审、送签。县政府领导不直接签批未经县政府办公室审理的公文文稿。以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公文文稿,由县政府办公室秘书科初审并提出意见,经分管副主任、主任审核后,报请县政府领导签发。以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一般应由主管部门代拟草稿。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未经县政府批准,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不得直接向下级政府正式行文。
社会协商对话制度 县政府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虚心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及时办理人民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报告办理情况。加强同县政协和各群众团体的联系,通报县政府重要工作部署。县政府制定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听取县政协的意见。及时办理县政协委员提案,并通报办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