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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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工作制度

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县政府工作部门受县政府统一领导,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责。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调,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部门负责人需要向县政府汇报的事项,应先向分管副县长汇报;确需向县长汇报的,原则上应事前征求分管副县长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