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联系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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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联系代表

县十届人大三次会议以后,常委会按照有关法律规定,通过多种方式,加强与代表的联系。一是建立代表小组,开展活动。县每届人大一次会议后,均以会议代表团为单位建立代表小组。县十届、十一届人大任期内全县共划分20个代表小组,十二、十三届人大任期内划分19个代表小组(徐庄乡撤销),十四、十五届人大任期内划分14个代表小组(每乡镇一组,县直两个小组);各代表小组一般每季度集中活动一次,内容包括学习、调研、视察、联系选民、交流代表活动经验、评议政府工作等。二是定期走访、召开代表座谈会,常委会一般每年两次分组集中走访代表,召开座谈会。主要方式由常委会组成人员到代表所在地召集座谈会或是针对某一专题邀请代表到常委会驻地座谈。三是常委会举行会议时,邀请部分人大代表列席,列席会议的代表有发言和建议权。四是常委会利用内部文件、报刊杂志、发放征求意见函等形式加强与代表的信息交流和沟通。五是常委会对每届新当选的人大代表进行集中培训。六是召开代表工作经验交流会,总结推广代表活动经验。七是吸收人大代表参与常委会组织开展的民主评议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