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信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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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信 访

信访工作是人大常委会一项重要工作。县人大常委会选举产生后,成立信访工作机构,明确信访工作专职人员,建立并逐步完善信访工作制度,对重要信访案件,主任会议研究办理或处理办法,分管主任亲自督办。1993年5月,设立信访科。1994年8月,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成武县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办法》。1992年9月,在全省人大系统信访工作经验交流会上,县人大常委会作《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努力开创人大信访工作新局面》的书面发言;1996年、1997年,县人大常委会分别被省人大常委会和菏泽地区人大工委评为信访工作先进单位;1999年11月,在全省人大信访工作理论研讨会议上,县人大常委会作《浅议人大信访干部应具备的基本素质》的发言;2002年10月,在全省人大信访工作经验交流会议上,县人大常委会作《提高认识,明确目标,完善制度,改进方法,努力做好新形势下的人大信访工作》的典型发言。
1986~2005年,县十届人大以后,常委会始终坚持“来信来访有登记,转交催办有手续”,共受理人民来信来访1882件次,其中十届36件次,十一届164件次,十二届138件次,十三届697件次,十四届516件次,十五届331件次。主任、副主任批阅处理的约占三分之一。对这些信访案件,除了属人大常委会处理的之外,均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及时转交有关单位和部门处理。为人民群众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化解和缓解了一些社会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