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议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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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议案办理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大会主席团、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代表10人以上联名,于规定的时间内,都可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经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后,向大会做出报告,进行表决。自1986年4月县十届人大第三次会议至2005年1月县十五届人大第三次会议,共向大会提出议案552件,经审查,由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作为议案处理的有8件:县十届人大三次会议上,县政府提出的《关于实行农民负担大包干的暂行规定》、《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暂行规定》;县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上,代表团联合提出的《关于大力发展棉花生产的问题》、《关于县电视台选址问题》;县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上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议案》,伯乐集乡等四个代表团提出的《拓宽、修复湖心路北段》;县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上,秦传安等48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农民负担过重问题》;县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上许玉民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拓宽老城街的议案》。上述议案经大会表决后,县人大常委会抽出两名副主任,协同政府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落实。
1986~2005年,县人民代表大会受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732件,连同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544件议案,共计1276件。内容涉及农、林、水、土地的279件,占21.87%;公路、交通、城建、环保的211件,占16.53%;财贸、金融的101件,占7.91%;教科文卫的232件,占18.18%;劳动、人事、政法、民政的196件,占15.37%;其他257件,占20.14%。每次代表大会后,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会同有关科室对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专题研究,按性质分类,整理编号,誊写印刷,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后,由县政府1名副县长负责,召开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交办会,逐件交办。各承办单位必须在3个月内办妥,难度较大的不超过5个月,办理结果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再交由县政府审定后报县人大常委会。常委会审查后,书面答复提议代表,并立卷归档。1991年初,县人大常委会在全省人大工作经验交流会上作《采取积极措施,认真办理代表建议》的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