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人事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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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人事任免

依据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县人大常委会对县人大常委会机关科室负责人、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县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行使任免权。每次换届之后,县人大常委会对上述人员进行集中任命。召开颁发任命书大会,颁发任命书。平时根据工作需要对上述人员进行个别任免。人大会议闭会期间,县人大常委会可以接受常委会组成人员、县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请求,并决定代理人选和个别副县长的任免。在任免程序上,按照县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人事任免办法进行,凡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先由县人大常委会对其进行法律考试(考试不及格者不予任命),并组织人员到拟任人员原工作单位调查走访。在常委会会议上,由被任命人员所在机关首长(正职或受正职委托的副职)向常委会做人事任免提请报告。对决定免职的人员,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审议后,举手表决。对拟任人员,首先由提请人向会议介绍拟任命人员的情况,拟任命人员作供职报告,有关人员介绍法律考试和调查的情况,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之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赞成票超过常委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始得通过,并向其颁发任命书。1986~2005年,共依法任免1418人(次),其中1名政府组成人员因在1995年的民主评议中所获信任票未超过半数被免职,6人未通过任命,4人予以缓任。2005年4月28日,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任命县人民陪审员10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