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主任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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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主任会议

主任会议是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一种法定会议形式,由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列席人员由主任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可委托副主任召集、主持,一般10天左右召开1次,工作急需可临时召开。主任会议需有全体成员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讨论决定事项采用口头、举手或其他方式表决,以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主任会议办理人大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主要内容有:一是决定常委会的会议日期、地点、列席人员,拟定议程和日程草案;二是初审议案和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与重要信访案件,确定办理的初步意见;三是研究确定向常委会会议提名的主任、县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代理人选和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成员、常委会科室负责人人选;四是研究拟定常委会的工作计划、工作要点、工作报告、工作总结、工作制度修订完善与讲评、考评办法草案,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五是讨论决定开展调研、视察、检查、评议“一府两院”工作、走访人大代表以及代表重要活动的安排;六是拟定和组织本级人大会议的筹备工作和提出本级人大与乡(镇)人大换届选举的建议方案;七是召开联席会议,协调常委会同“一府两院”的工作;八是听取“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汇报和有关工作汇报;九是在常委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有关部门提请的对县人大代表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处置,并提请下次常委会追认;十是指导协调常委会各科室的工作,听取有关调查研究和其他工作的汇报;十一是处理常委会授权决定的事项,办理上级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事项。
主任会议决定的问题,分别由有关科室落实办理,办理结果及时报告分管主任。
主任会议的工作,确保了常委会对重大事项决策有据,程序合法,规范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