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民族宗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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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族宗教工作

1986年,全县有基督教活动点89个,信徒3500人,天主教信徒30余人。1987年,制定《关于加强对宗教活动的管理办法》,对宗教活动场所实行“定片、定点、定人员”,建立管理制度,制定爱国守法公约。1998年,对受河南基督教“全范围教会”影响的大田集、桃花寺、张楼等乡镇的活动场所进行集中整顿。1990年,在各宗教活动场所实行财务建账制度。1992年,实行发放开放证制度。至1995年,在各活动场所普遍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配合公安部门共取缔非法宗教活动点12个,解散私自活动点15个,依法劳教2人,收容审查24人,治安处罚35人。1996年,按照国务院《宗教活动场所年度检查办法》的要求,每年第一季度对宗教活动场所实行年度检查,对合格场所加盖“合格”验章,对不合格场所暂缓年检或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还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取缔。1997年,开展对乱建庙宇和露天佛像的专项治理活动,下发《关于对乱建庙宇和露天佛像进行专项治理的通知》,至2005年共拆除小庙宇17处,两处较大的庙宇分别改作他用。2005年3月,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正式施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由每年定期集中检查改为全年不定期跟踪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