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环境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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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环境监察

机构建设 1996年2月,县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要求全县的排污费一律由县环保办直接征收,不再委托乡镇代收或协助征收。同年3月,经县编委批准,增设6个乡镇环保监理所,1个环保监察大队,加强排污费的征收管理。2003年12月,经县编委批准,把“环境监理”统一更名为“环境监察”,设1个环境监察大队,2个城区中队,5个乡镇中队,进一步规范环境监察工作。
排污费征收 20世纪80年代后期~90年代初期,排污费征收工作由县环保部门委托乡镇经委代管,征收数额在每年20万元左右。自1996年,环境监理机构加强后,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开展全县工业污染源调查工作,对全县大小污染点源实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制度,并办理《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证》851个。在摸清全县污染点源的基础上,按照省政府“依法、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的要求,严格收费标准,加大收费力度,至2005年共征收排污费120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