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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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

1990年6月,县消费者协会成立。2002年建立“12315”申诉举报指挥中心,并在各大商业网点和乡镇驻地及行政村设立申诉举报站18个,申诉举报联络点1200个,设置举报箱26个,“12315”警示牌120块。每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举办大型纪念活动,通过电视、广播、假冒伪劣商品展览、现场咨询等方式进行宣传维权。1990年,共出动宣传车60余辆次,举办伪劣商品展览15次,散发法律法规、消费者常识等宣传材料12万份,现场接受咨询服务6.2万人次,现场受理投诉案件1860件。1991年,在全县开展“消费者满意单位”评比活动,先后有195家企业被评为消费者满意单位。积极受理消费者投诉,至2004年,共受理投诉案件8865起,处结率达99%,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826万元。成功调解啤酒瓶爆炸伤人案件9件,赔偿消费者6.9万元。1996年县消协受理宝峰乡2万名农民诉胶东种子公司“胶州红”辣椒种子绝产案,调解未果,代2万名农民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9万元,化肥20多吨,农药百余箱。1998年7月,受理南鲁镇60余户农民联合诉大连某化工公司除草剂损害棉花、玉米、花生、大豆等农作物一案,为农民挽回损失15万元。2001年4月受理棉农诉河北“杂66F1”棉种减产案,为棉农挽回损失21.2万元;同年8月,受理淋浴器致人死亡案,经多次调解,赔偿消费者20万元。2005年11月,受理党集乡81户农民诉济南某种子公司生产包装的“天任”牌鲁棉研15号棉种减产案,使农民获得赔偿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