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统计法制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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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统计法制与监督

1986~2005年,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大力实施统计监督。一是建立健全乡镇、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统计业务考核办法,制定规章制度,加强对数据搜集、审核录入、汇总处理、评估上报等环节的质量监督。二是加强对全县重大统计信息的发布管理,其他部门数据发布前,需经统计局审核备案。三是专门设立统计违法举报电话,进行全社会的监督,严厉打击在统计上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和拒报行为。全县共查处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120多个,针对不同情况分别给予经济处罚和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