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公路规费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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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公路规费征收
1986年,公路站成立征收股,独立开展养路费征收业务,1992年9月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发[1992]110号文规定:对县以上交通部门的专业公路运输企业,按营运收入总额的15%计征;对实行承包后难以掌握营运收入的,专业运输企业内部的非营运车辆以及个人车辆按费额计征,每月每吨位160元。1994年7月1日对汽车、摩托车养路费征费标准进行调整,汽车养路费征收标准在现有的基础上上调20%,由每月每吨位160元,调整到190元。 1996年汽车养路费调整为每月每吨位220元,并取消按费率征收的方式。1993年征收股更名为养路费征收稽查办公室。90年代后期以来,每年增长率都超过20个百分点。1997年,养路费征稽办被山东省交通厅、团省委命名为“省级青年文明号”,并连续保持至今。

1997年,砀定线改建完成后,根据国家“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1998年5月,省交通厅、财政厅联合下发鲁交财﹝1998﹞27号文件,在砀定线成武安济河附近设立“砀定线安济河收费站”,并于当年10月1日正式收费。2003年10月,“砀定线安济河收费站”改名为“砀定线成武收费站”。2002年1月17日,省政府下发鲁政字﹝2002﹞27号文件,在成武县苟村集镇设立枣曹线苟村收费站,该站于当年10月1日建成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