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婚晚育政策 1957年,定陶县成立科学节育委员会后,开始在全县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1963年开始推行晚婚晚育政策,要求男女结婚年龄分别为25—26岁和23—24岁。1973年开始提倡“一对夫妇两个孩,中间相隔四、五年”。1978年,贯彻中央制定的“书记挂帅,全党动手,典型引路,加强科研,提高技术,措施落实,群众运动,持之以恒”的方针,计划生育工作开始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的工作议事日程。同时开始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最多两个”。1986年,县委、县政府下发《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规定》,制定了一系列计划生育优惠政策。按规定晚婚的非农业人口,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两个星期,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两个月。实行晚婚晚育的农业人口,免除1年的集体义务工。
独生子女奖励政策 1979年起,定陶对生育1个孩子后,采取节育措施不再生育的,经夫妻双方申请,所在单位核实,发给《独生子女证》或奖金或奖品。凡夫妻均为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的,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5元,由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夫妻一方为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另一方为农民的,其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夫妻均为农业户口的,每年发给独生子女费60元。独生子女保健费从领取《独生子女证》之日起至独生子女年满14周岁止。同时还规定,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后加发5%的退休金。独生子女优先入托、入学、就医、招工,从小学到高中免缴学费。城镇分配住房、农村划分宅基地优先照顾。
生育两胎政策 根据《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一个孩子后,确属特殊情况的夫妻可按计划予以安排再生一个孩子:一是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二是第一个孩子经县以上病残医学鉴定委员会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三是曾患不育症,经主管部门批准收养了一个孩子后又怀孕要求生育的;四是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五是夫妻双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六是夫妻一方是烈士的独生子女或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的;七是夫妻一方系非遗传性残疾或因公致残失去劳动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八是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孩子,另一方系未生育的。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的,除执行以上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第二个孩子的,也可按计划予以安排:一、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如女家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二、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又只生育一个孩子,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孩子的; 三、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业户口,要求再生育的;四、夫妻双方再婚前有一个孩子,均依法判随前配偶,重新组合的家庭无子女的。对虽符合生育二胎规定的,仍鼓励提倡自愿只生一个孩子,但无论什么情况都不准生第三胎。
处罚政策 根据1986年4月1日中共定陶县委、定陶县政府《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规定》,1980年4月1日至1983年12月31日超生的,在农村征收1次性罚款200—500元,超生2胎和3胎的,每年征收超生费60元,2胎的连征3年零9个月,3胎的连征14年零9个月,4胎征收90元,连征14年零9个月。1984年1月1日以后超生的,要征收1次性罚款500—1000元。超生2胎的每年征收超生费100元,连征3年零9个月,3胎的每年200元,连征14年零9个月。
干部、职工1980年4月1日至1983年12月31日计划外生育的,征收1次性罚款300—500元。超生2胎的,每月征收夫妇双方工资的10%,连征3年零9个月;超生3胎的,连征14年零9个月,并给予党、团、政纪处分。3年内不发奖金,不提干,不发展党员、团员,影响晋升调资1次。超生3胎以上的,每多生1胎,加罚工资额的5%,直至开除公职处分。开除公职后,仍按规定征收超生费。1984年1月1日以后超生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要征收1次性罚款500至1000元,并给予党、政纪处分,直至开除公职。
第二节 生育政策
晚婚晚育政策 1957年,定陶县成立科学节育委员会后,开始在全县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1963年开始推行晚婚晚育政策,要求男女结婚年龄分别为25—26岁和23—24岁。1973年开始提倡“一对夫妇两个孩,中间相隔四、五年”。1978年,贯彻中央制定的“书记挂帅,全党动手,典型引路,加强科研,提高技术,措施落实,群众运动,持之以恒”的方针,计划生育工作开始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的工作议事日程。同时开始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最多两个”。1986年,县委、县政府下发《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规定》,制定了一系列计划生育优惠政策。按规定晚婚的非农业人口,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两个星期,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两个月。实行晚婚晚育的农业人口,免除1年的集体义务工。
独生子女奖励政策 1979年起,定陶对生育1个孩子后,采取节育措施不再生育的,经夫妻双方申请,所在单位核实,发给《独生子女证》或奖金或奖品。凡夫妻均为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的,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5元,由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夫妻一方为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另一方为农民的,其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夫妻均为农业户口的,每年发给独生子女费60元。独生子女保健费从领取《独生子女证》之日起至独生子女年满14周岁止。同时还规定,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后加发5%的退休金。独生子女优先入托、入学、就医、招工,从小学到高中免缴学费。城镇分配住房、农村划分宅基地优先照顾。
生育两胎政策 根据《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一个孩子后,确属特殊情况的夫妻可按计划予以安排再生一个孩子:一是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二是第一个孩子经县以上病残医学鉴定委员会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三是曾患不育症,经主管部门批准收养了一个孩子后又怀孕要求生育的;四是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五是夫妻双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六是夫妻一方是烈士的独生子女或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的;七是夫妻一方系非遗传性残疾或因公致残失去劳动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八是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孩子,另一方系未生育的。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的,除执行以上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第二个孩子的,也可按计划予以安排:一、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如女家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二、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又只生育一个孩子,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孩子的; 三、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业户口,要求再生育的;四、夫妻双方再婚前有一个孩子,均依法判随前配偶,重新组合的家庭无子女的。对虽符合生育二胎规定的,仍鼓励提倡自愿只生一个孩子,但无论什么情况都不准生第三胎。
处罚政策 根据1986年4月1日中共定陶县委、定陶县政府《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规定》,1980年4月1日至1983年12月31日超生的,在农村征收1次性罚款200—500元,超生2胎和3胎的,每年征收超生费60元,2胎的连征3年零9个月,3胎的连征14年零9个月,4胎征收90元,连征14年零9个月。1984年1月1日以后超生的,要征收1次性罚款500—1000元。超生2胎的每年征收超生费100元,连征3年零9个月,3胎的每年200元,连征14年零9个月。
干部、职工1980年4月1日至1983年12月31日计划外生育的,征收1次性罚款300—500元。超生2胎的,每月征收夫妇双方工资的10%,连征3年零9个月;超生3胎的,连征14年零9个月,并给予党、团、政纪处分。3年内不发奖金,不提干,不发展党员、团员,影响晋升调资1次。超生3胎以上的,每多生1胎,加罚工资额的5%,直至开除公职处分。开除公职后,仍按规定征收超生费。1984年1月1日以后超生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要征收1次性罚款500至1000元,并给予党、政纪处分,直至开除公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