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前,境内的药品经营比较混乱,伪、劣、假药时有出现,鸦片等毒品也被一些人贩卖。
建国后,县卫生部门加强了药品管理工作。1954年,县卫生部门组成了7人药品检查监督小组,对境内中西药店和诊所存藏的鸦片粉、吐根散、酊吗啡、可待因等毒麻药品进行了普查登记。同时,对全县医药队伍进行了整顿,并为合格医务人员签发了经营证书。1964年9月,在全县开展药品质量检查,通过清库盘货,查出霉变过期失效药品15种、流脑针剂2000盒,就地予以销毁。是年10月,开展了药品审价工作,各医疗单位审价后,对药品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有力地控制了药品售价不合理现象。1965年,县卫生部门根据国家《关于加强麻醉药品管理意见》,要求全县各医疗单位使用麻醉药品,必须持县卫生局签发的使用卡,各医院要有专人负责,专人处方,专柜存放,专列帐目。
1978年,县设立药检所,配备了专职人员和必要的药品检验器材,药政管理工作走向正轨。1979年,国务院颁布《药政管理条例》,在全县各医院开展了“六无”、“四好”、“三满意”活动(即无霉烂、无伪劣、无过期、无顶替、无杂质、无事故;药品泡制好、价格执行好、药品陈列好、药库管理好;领导满意、医生满意、病人满意)。为进一步加强对毒麻药品的管理和使用,卫生局与药材公司要求各医疗单位都要有专人负责、专柜存放、专帐登记、专用处方,处方保存5年,以备查处。1985年《药品管理法》颁布后,全县药政管理工作走上法制轨道。1987—1990年,药检所先后取缔非法游医70人次,查处无许可证诊所24处,吊销无许可证个体诊所3处,共做检品1616件,查处销毁伪劣中医药品77种,总价值15.4万元。
第四节 药政管理
视图
建国前,境内的药品经营比较混乱,伪、劣、假药时有出现,鸦片等毒品也被一些人贩卖。
建国后,县卫生部门加强了药品管理工作。1954年,县卫生部门组成了7人药品检查监督小组,对境内中西药店和诊所存藏的鸦片粉、吐根散、酊吗啡、可待因等毒麻药品进行了普查登记。同时,对全县医药队伍进行了整顿,并为合格医务人员签发了经营证书。1964年9月,在全县开展药品质量检查,通过清库盘货,查出霉变过期失效药品15种、流脑针剂2000盒,就地予以销毁。是年10月,开展了药品审价工作,各医疗单位审价后,对药品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有力地控制了药品售价不合理现象。1965年,县卫生部门根据国家《关于加强麻醉药品管理意见》,要求全县各医疗单位使用麻醉药品,必须持县卫生局签发的使用卡,各医院要有专人负责,专人处方,专柜存放,专列帐目。
1978年,县设立药检所,配备了专职人员和必要的药品检验器材,药政管理工作走向正轨。1979年,国务院颁布《药政管理条例》,在全县各医院开展了“六无”、“四好”、“三满意”活动(即无霉烂、无伪劣、无过期、无顶替、无杂质、无事故;药品泡制好、价格执行好、药品陈列好、药库管理好;领导满意、医生满意、病人满意)。为进一步加强对毒麻药品的管理和使用,卫生局与药材公司要求各医疗单位都要有专人负责、专柜存放、专帐登记、专用处方,处方保存5年,以备查处。1985年《药品管理法》颁布后,全县药政管理工作走上法制轨道。1987—1990年,药检所先后取缔非法游医70人次,查处无许可证诊所24处,吊销无许可证个体诊所3处,共做检品1616件,查处销毁伪劣中医药品77种,总价值15.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