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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劳保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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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劳保医疗
1954年,定陶县开始对各国营企业逐步实行劳保医疗。实行劳保医疗的单位,职工患病可在本单位医务室或定点医院诊治,其医疗费用全部由本单位负担,享受劳保医疗职工的直系家属医疗费由单位负担50%。1980年后,劳保医疗待遇改为医疗费包干管理,工厂和企业按照职工的工龄和工资金额,以年工龄0.3—0.5元和工资的5%比例,发放医疗保健费,对住院病号的医药费实行部分报销或全部报销。同时,废止了职工直系家属的医疗费报销50%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