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一节 公费医疗 资料库:定陶县地情资料库 章节:定陶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3/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3/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3/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3/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3/section/1/article/591/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3/section/1/article/591/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一节 公费医疗


    定陶县供给制人员从1951年3月起实行公费医疗,每人每月享有1万元人民币(旧币)医疗费,其中,2000元由省统一掌握,4000元归所在单位掌握,4000元属医疗门诊使用。1952年,遵照政务院《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定陶县开始实行公费医疗制度,每人每月2元,全县有1589人享受公费医疗,医疗经费由公费管理委员会统一安排使用。1954年,定陶县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公费医疗费改为每人每月1.5元。1955—1967年,公费医疗费的使用,基本是收支平衡,并略有节余。1968—1982年,全县公费医疗费开支23.34万元,累计超支12.36万元,平均每年超支8242元。
    1983年,县直设立公费医疗门诊部,城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一律到公费医疗门诊部就医。在职干部职工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由县政府负担其中的80%,所在单位和个人分别负担10%;退休人员由县政府负担85%,单位负担10%,个人负担5%;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全部由县政府负担。

===== 原始正文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