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待遇 清末与民国时期,教师虽被认为是上层社会的先生,但由于经济待遇不高,实际是被雇用的对象,社会地位低下,被称之为“穷教员”、“教书匹”,俗语有“家有半斗粮,不当孩子王”之说。
建国后,教师成为国家正式工作人员,享有国家干部待遇,被赋于“人民教师”的光荣称号,受到了全社会的普遍尊重。自1949年起,定陶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和历届人民代表会议均有教师代表参加,教师在参政议政工作中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各级党委和政府还定期召开教师积极分子表彰会议,对教学成绩突出的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1955年,小学教师杨礼荣、王秀诗被评为山东省优秀辅导员。1960年,师范教师杨奎三出席山东省群英会;三中教师乔心敬先后出席地、省和全国群英会,并被评为社会主义建设先进工作者。至1965年,县委组织部门先后在全县中、小学教师中发展党员114名,团员383名。
“文化大革命”中,教师被诬为“资产阶级知识分子”、“臭老九”,接受工、农、兵的“再教育”,使教师蒙受不公正待遇。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通过拨乱反正,教师在政治上重获解放,成为工人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社会的尊敬,教育工作也日益被人民视为最羡慕的职业之一。1980年5月,全县有21名教师当选为定陶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9名教师当选为定陶县首届政协委员。是年9月,在中共定陶县第四次党代会上,有17名教师当选为党代表。1984年,县政府为工龄15年以上大专毕业、20年以上中专毕业、25年或45周岁以上高中毕业的教职工家属及子女办理了农转非。1985年,国家将每年9月10日定为“教师节”,定陶县各级政府均举行隆重的庆祝活动,并树立一批尊师重教的先进典型进行表彰。为庆祝全国第一个教师节,县委、县政府隆重召开尊师重教庆功表彰大会,表彰了554名优秀教育工作者,为225名30年以上教龄的教师颁发了荣誉证书。至1990年,全县有1282名教师光荣地加入了中国共产党;94人次先后出席了中共定陶县党代表大会;181人次出席了县人民代表大会;91人次当选为定陶县政协委员;7人被评为全国优秀教师,1人被评为全国劳动模范,1人被评为全国民族办学先进工作者;18人被评为山东省优秀教师;3人被评为山东省优秀保教工作者;3人被评为山东省体育先进工作者;2人被评为山东省教育先进工作者;1人评为山东省“三八红旗手”。
经济待遇 清末,境内塾师的待遇由学员摊集,待遇比较微薄,生活十分清苦。社学教师的学俸从义地的租课中支付。儒学教师的学俸由官方支付,年俸银一般为40—50两。书院教师一次性聘议费1200文,月薪7000文。
民国时期,县内教师薪金有城乡之分、等级之别。1930年,城内初级小学教师月薪12—14元,乡区8—12元;高级小学教师月薪为18—20元,外籍教师月薪高出本地教师3元左右。1931年,专职教师月薪最高的24元,最低的8元,平均为16元;兼职教师月薪最高的30元,最低的15元,平均为22元。城内高级小学教师月薪最高为30元,最低为18元;初级小学教师月薪最高为19元,最低为14元。乡村小学教师月薪分为特等、甲等、乙等、丙等4个等级,月薪分别为15元、12元、10元、8元。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期间,定陶县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的教师待遇,实行供给制,由当地人民政府从征收的公粮中支付。初级小学教师每月发给小米30公斤,高级小学教师每月发给小米32.5公斤。
建国初,实行实物工资制,定陶县教师的月薪由县政府以小米支付。平均每人每月领取小米40—50公斤。1951年,初、高级小学教师月薪小米各分3个等级,初级小学教师是60、65、70公斤;高级小学教师是90、100、110公斤。1952年,改实物工资制为工资分制,初小教师月工资分80—95分,高小教师100—110分,中学教师130—180分。分值0.22元左右。1956年,实行货币工资制。县内教师的工资标准分中学教师级、小学教师级、行政级。至1965年,曾先后4次为部分教师增加工资。1968年,公办教师回原籍,其工资改为工分加补贴制。1970年,恢复工资制。1977年,对相当于国家18级以下的教职工,按40%的升级面调升1级工资,全县有608名教师调升工资。1978年,定陶县对工作成绩优异、贡献较大而工资又较低的教师,按2%的升级面进行了调资。1979年,县政府为40%的教师调升1级工资。1981年,采取先补后靠再升级的办法进行工资调整,全县中小学教师普调1级,有的调升两级。1985年6月,定陶县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的问题的通知》精神,全县教职工从是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工资标准,全县教师人均月增资16.34元。1987年,根据(鲁工改)2号文件精神,进行了工资理顺,全县有926名教师增加了工资。1988年,按(鲁工改)12号文,为全县597名中小学教师调升工资,共增资4043元。1989年,全县教师普升1级工资,有1810人升两级工资,共增工资额3.1万元,人均月增资11.29元。同时,又为教师增加了基础工资的10%。
建国后,除不断增加教职工的基本工资外,国家还拿出部分资金作为教师的辅助工资。1963年,为集体就餐的教师每人每月补助火食费1.5元,每人每年发取暖费12元。1980年,实行班主任津贴,小学每人4—6元,中学每人5—7元。1984年,县政府对具有大专学历,工作满12年;中专学历工作满16年以上的教师向上浮动1级工资。1985年,实行教龄补贴,对教龄5—10年、10—15年、15—20年及20年以上的教师,每月分别发给3、5、7、10元教龄补贴。
1990年,全县公办教师人均年工资收入为2296.9元,党政机关和其它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人均年工资收入为1757.6元。教师人均年工资收入比党政机关和其它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人均年工资收入多539.3元。
第三节 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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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待遇 清末与民国时期,教师虽被认为是上层社会的先生,但由于经济待遇不高,实际是被雇用的对象,社会地位低下,被称之为“穷教员”、“教书匹”,俗语有“家有半斗粮,不当孩子王”之说。
建国后,教师成为国家正式工作人员,享有国家干部待遇,被赋于“人民教师”的光荣称号,受到了全社会的普遍尊重。自1949年起,定陶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和历届人民代表会议均有教师代表参加,教师在参政议政工作中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各级党委和政府还定期召开教师积极分子表彰会议,对教学成绩突出的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1955年,小学教师杨礼荣、王秀诗被评为山东省优秀辅导员。1960年,师范教师杨奎三出席山东省群英会;三中教师乔心敬先后出席地、省和全国群英会,并被评为社会主义建设先进工作者。至1965年,县委组织部门先后在全县中、小学教师中发展党员114名,团员383名。
“文化大革命”中,教师被诬为“资产阶级知识分子”、“臭老九”,接受工、农、兵的“再教育”,使教师蒙受不公正待遇。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通过拨乱反正,教师在政治上重获解放,成为工人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社会的尊敬,教育工作也日益被人民视为最羡慕的职业之一。1980年5月,全县有21名教师当选为定陶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9名教师当选为定陶县首届政协委员。是年9月,在中共定陶县第四次党代会上,有17名教师当选为党代表。1984年,县政府为工龄15年以上大专毕业、20年以上中专毕业、25年或45周岁以上高中毕业的教职工家属及子女办理了农转非。1985年,国家将每年9月10日定为“教师节”,定陶县各级政府均举行隆重的庆祝活动,并树立一批尊师重教的先进典型进行表彰。为庆祝全国第一个教师节,县委、县政府隆重召开尊师重教庆功表彰大会,表彰了554名优秀教育工作者,为225名30年以上教龄的教师颁发了荣誉证书。至1990年,全县有1282名教师光荣地加入了中国共产党;94人次先后出席了中共定陶县党代表大会;181人次出席了县人民代表大会;91人次当选为定陶县政协委员;7人被评为全国优秀教师,1人被评为全国劳动模范,1人被评为全国民族办学先进工作者;18人被评为山东省优秀教师;3人被评为山东省优秀保教工作者;3人被评为山东省体育先进工作者;2人被评为山东省教育先进工作者;1人评为山东省“三八红旗手”。
经济待遇 清末,境内塾师的待遇由学员摊集,待遇比较微薄,生活十分清苦。社学教师的学俸从义地的租课中支付。儒学教师的学俸由官方支付,年俸银一般为40—50两。书院教师一次性聘议费1200文,月薪7000文。
民国时期,县内教师薪金有城乡之分、等级之别。1930年,城内初级小学教师月薪12—14元,乡区8—12元;高级小学教师月薪为18—20元,外籍教师月薪高出本地教师3元左右。1931年,专职教师月薪最高的24元,最低的8元,平均为16元;兼职教师月薪最高的30元,最低的15元,平均为22元。城内高级小学教师月薪最高为30元,最低为18元;初级小学教师月薪最高为19元,最低为14元。乡村小学教师月薪分为特等、甲等、乙等、丙等4个等级,月薪分别为15元、12元、10元、8元。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期间,定陶县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的教师待遇,实行供给制,由当地人民政府从征收的公粮中支付。初级小学教师每月发给小米30公斤,高级小学教师每月发给小米32.5公斤。
建国初,实行实物工资制,定陶县教师的月薪由县政府以小米支付。平均每人每月领取小米40—50公斤。1951年,初、高级小学教师月薪小米各分3个等级,初级小学教师是60、65、70公斤;高级小学教师是90、100、110公斤。1952年,改实物工资制为工资分制,初小教师月工资分80—95分,高小教师100—110分,中学教师130—180分。分值0.22元左右。1956年,实行货币工资制。县内教师的工资标准分中学教师级、小学教师级、行政级。至1965年,曾先后4次为部分教师增加工资。1968年,公办教师回原籍,其工资改为工分加补贴制。1970年,恢复工资制。1977年,对相当于国家18级以下的教职工,按40%的升级面调升1级工资,全县有608名教师调升工资。1978年,定陶县对工作成绩优异、贡献较大而工资又较低的教师,按2%的升级面进行了调资。1979年,县政府为40%的教师调升1级工资。1981年,采取先补后靠再升级的办法进行工资调整,全县中小学教师普调1级,有的调升两级。1985年6月,定陶县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的问题的通知》精神,全县教职工从是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工资标准,全县教师人均月增资16.34元。1987年,根据(鲁工改)2号文件精神,进行了工资理顺,全县有926名教师增加了工资。1988年,按(鲁工改)12号文,为全县597名中小学教师调升工资,共增资4043元。1989年,全县教师普升1级工资,有1810人升两级工资,共增工资额3.1万元,人均月增资11.29元。同时,又为教师增加了基础工资的10%。
建国后,除不断增加教职工的基本工资外,国家还拿出部分资金作为教师的辅助工资。1963年,为集体就餐的教师每人每月补助火食费1.5元,每人每年发取暖费12元。1980年,实行班主任津贴,小学每人4—6元,中学每人5—7元。1984年,县政府对具有大专学历,工作满12年;中专学历工作满16年以上的教师向上浮动1级工资。1985年,实行教龄补贴,对教龄5—10年、10—15年、15—20年及20年以上的教师,每月分别发给3、5、7、10元教龄补贴。
1990年,全县公办教师人均年工资收入为2296.9元,党政机关和其它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人均年工资收入为1757.6元。教师人均年工资收入比党政机关和其它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人均年工资收入多539.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