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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社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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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社学
清道光年间,定陶县分为19社,各社设有社学1所。1851年(清咸丰元年)后,撤销社建置,全县划分5方,每方设社学1所。辛亥革命后社学解体。 社学设塾师1—2人,另设监学绅董2人。塾师的聘用,由各校绅董推荐,知县核定。塾师学俸从学田或义地的租课中支付。每所学校均有学田10余亩。入校学生多为贫寒子弟,每校招收学生一般在20人左右。学生在校,先读《小学》,后读《大学》、《孝经》、《论语》、《四书》、《五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