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二节 管理权限 资料库:定陶县地情资料库 章节:定陶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3/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3/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3/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3/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3/section/1/article/530/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3/section/1/article/530/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二节 管理权限
清末,知县由朝廷任命,吏部直接管理,省布政司负责转免。县衙内其他官吏由知县管理。 民国初期,县知事(县长)多由督军、督办、省长委任,县内其他官吏由县知事(县长)任命。1930年后,国民政府各科局长由县政府呈请山东省民政厅委任管理。1945年后,改由山东省政府人事处管理,各部门官员由其行政首长管理,其业务由县民政或秘书部门负责。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中共定陶县县级干部由地委管理,其下级干部由县委组织部和县政府民政科管理。 建国后,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县委正副书记、县长由省委管理;县委常委、副县长、县委部门正副职、县政府各部门正职、县法院、检察院正职、各区区委正副书记、区长、各公社党委正副书记、社长由地委管理。县委对上述干部主要从监督、教育、考查、鉴定等方面,协助省、地委管理。同时对这些干部的提拔、调动提出意见,决定权归省、地委。县委管理的干部,各单位部门的党组织可以向县委提出调动和提拔的建议,决定权属县委。其他党政一般干部分别由县委组织部和县政府人事局管理。“文化大革命”期间,除县革命委员会正副主任需经省革命委员会批准任命外,其余干部均由县革命委员会任命。1971年11月,恢复了“文化大革命”前的干部分级管理制度。1984年,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实行“简政放权”,按照“管少、管好、管活”的原则,下放干部管理权限,原由省委管理的干部下放到地委管理,原由地委管理的干部下放到县委管理,其他干部仍由县委组织部、县政府人事局分别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