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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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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管理机构
清末,县内吏员由吏房管理。民国初年沿袭清制,之后,定陶国民党政府设民政科,兼管人事工作。 组织部 1942年,中共定陶县委设组织部,之后的历届县委均设。组织部代表县委管理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党群、政法系统干部。“文化大革命”期间,组织部被取消,其职权由县革命委员会政工组代行,后归政治部。1972年,恢复县委组织部,至1990年,县委组织部内设干部科、秘书科、组织科、知识分子工作科、组织员办公室等科室。 人事局 1941年,定陶县抗日行政办事处设民政科,人事工作由民政科负责。是年9月,定陶抗日县政府成立,人事工作仍由民政科负责。此后一直由民政科负责管理人事工作。1952年4月,县政府设立人事科,代表政府管理普通干部。1958年11月,人事科随县建置撤销亦撤销。1961年10月,恢复县人事科。1963年11月人事科与监察科合并为人事监察科。“文化大革命”期间,人事监察科并入县革命委员会政工组,后归政治部。1975年,定陶县设人事局。1984年后,县人事局内相继设立了干部调配股、工资福利股、奖惩股、秘书股、编委办公室、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老干部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