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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审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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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审判制度
清末,诉讼程序分口诉和状诉两种。口诉一为拦截知县轿子,跪地喊冤;一为到县衙击鼓鸣冤。状诉一般是先请刀笔先生代写呈字(状纸),然后递送到县衙,持状鸣冤。对所有讼词,均由知县过目后裁决。审理时,鸣冤人陈述案由后,拘传被告,对薄公堂,刑讯逼供,如供认不讳就指名画押,以此依照《大清律例》判定刑罚,然后呈报知府备案。死刑案呈报朝廷刑部,皇帝批准后执行。案犯如不服知县判决,可上诉到知府、巡抚。基本上实行了公开审判、回避、辩护、上诉等审判制度,但往往不能贯彻整个审判过程中。清代司法是维护封建宗法势力,代表封建地主阶级利益的。一场诉讼下来,当事人双方往往倾家荡产。 民国初,沿用清末的司法制度,以后渐趋完备,但程序繁琐,根据《六法全书》判定刑罚。后因战局混乱,政权更迭频繁,所有诉讼的裁决,都是为维护当权者利益。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司法科对重大刑事案件和反革命案件的审判,采取公开审判,允许群众发表意见和被害人控诉,征求群众和当地乡村干部意见予以参考,或邀请部分群众和村干部参加陪审,然后由县裁判委员会量刑判决。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由当地乡村干部处理解决。 建国后,司法制度进行了改革,设立了人民司法机构,普及代表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社会主义新法律,人民审判制度逐步确立和健全起来。 1953年,全县成立5个普选法庭,推选普选陪审员216名(每乡2名)。1954年,设立第一、第二巡回法庭,在各区轮流办案,就地判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开始独立审判,实行公开审判、辩护、陪审、合议、上诉等人民审判制度,并首次选出人民陪审员24名,人民陪审员具有审判员同等权利,采取固定选出固定轮值、固定选出临时邀请、临时派选等方式参与审判活动,常驻法院2—4名陪审员,轮流参与审判工作。是年有13名陪审员参与了审判活动。到1955年底,陪审员共陪审812案(次)。1956年,选出陪审员104名。1957年,共轮值和邀请人民陪审员119人次,参与刑事、民事案件审判316起。除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外,所有刑事和重大民事案件均实行公开审判,允许普通公民旁听。1957年,县法院审结的481起案件中,有296起实行了公开审判,旁听群众达5万余人次。辩护、回避、合议、上诉等审判制度也全面落实。1964年,提倡群众办案,携卷下乡,与群众同吃同住同学习同劳动,依靠干部群众、调解员,审结了一批疑难隐积案件。 “文化大革命”中,渐趋完备的人民审判制度遭到破坏。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定陶县法院逐步加强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后,代表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公开审判、辩护、回避、人民陪审、合议、上诉、二审、终审等审判制度重新确立。对重大刑事案件发动群众讨论,提出意见,由审判委员会参考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