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五节 监所检察 资料库:定陶县地情资料库 章节:定陶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3/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3/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3/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3/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3/section/1/article/482/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3/section/1/article/482/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五节 监所检察
自1952年起,县检察机关就开展了监所检察工作。通过对监狱的清查,及时发现了违禁物品及不安全因素,及时提出监管建议。对监管干部违纪体罚犯人进行监督,并制止了犯人体罚犯人,打击了牢头狱霸,从而有效地配合了侦查、预审和审判工作,使诉讼活动顺利进行。1980年后,定陶监所检察逐步建立健全监管制度,进一步提高监所管理和改造质量。对人犯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开展政治攻势,促其交待余罪,揭发检举其他犯罪分子,并会同公安机关对判缓刑、管制、假释、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人犯进行检查、督促,采取帮教措施,促进监所文明管理,到1990年,县检察院组织人员对看守所、监狱进行大型检查200余次,发现并制止非正常死亡3起,保证了监所检察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