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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义务兵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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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义务兵役制
1954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颁布征集补充兵员的命令,规定应服兵役的年龄和期限,并在全国试行义务兵役制。1955年3月,定陶县兵役局圆满完成了按义务兵役制服役的第一次征集500名的任务,顺利地通过了兵役制由志愿兵役制向义务兵役制的过渡。1955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颁布,义务兵役制在全国正式实施,开始了年度征兵。定陶县人民武装部积极工作,广大适龄青年踊跃报名参军,每个年度都顺利地完成了征兵任务。1981—1990年,定陶县连续10年无责任退兵,受到省军区、地区军分区多次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