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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县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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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县人大常委会
组织机构 1980年6月,县九届一次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人大常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县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增设代表联络科、调查研究科、政法组织科。县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增设代表组织科、财经科、法制科、文教科。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增设农业科和来信来访科。常委会设主任和副主任。主要工作是联络代表,对县政府和县法院及检察院的工作进行监督、人事任免,视察和调查研究,对提案的处理等。1980年6月至1990年底,共召开常委会议85次,形成决议、决定和意见225项,其中,对县政府和县法院、检察院监督74项,政权建设45项,经济建设14项,联络代表9项,人事任免67项,视察和调查研究5项,其他11项。 联络代表 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一项经常性工作,自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增设代表联络科后,联络代表逐步走上制度化、组织化、经常化联络代表是以乡镇人大工作处为主,代表联络科协助建立代表小组,学习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党的方针、政策和省、县人大及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听取代表和群众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审议重要议案作出决议、决定前,将草案印发有关代表征求意见,贯彻执行县人大及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组织代表就地视察、调查、征求选民意见,了解各方面情况,并通过县人大常委会印发的《人大公报》、《人大工作通讯》,将人大日常工作情况及时通报代表,与代表经常保持密切联系。 提案办理 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和一至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的提案,由提案审理委员会征集整理后,交人民政府(人民委员会)转有关部门办理,其结果由县长在大会期间向代表解答。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后,提案办理由提案审理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人大常委会审议,并转交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处理。在办理过程中,常委会负责催办,结案后人民政府汇总报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在大会闭会3个月内,最迟不超过6个月,由有关部门向提案代表解答,并将处理情况写出报告,送交人大常委会备案。 对“一府两院”的监督 县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对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实行监督,以保证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县人大决议、决定以及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监督的方式和程序主要是通过听取审议工作报告,组织常委和有关人大代表对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以及对工农业、文教卫生等各项事业的视察和检查,受理人民来信来访去进行。除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外,并规定每年第三季度听取审议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不定期的对工农业、科技、教育、文化、卫生、民政、民族、外事侨务等重大事宜的审议。通过视察、检查和审议,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以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 人事任免 根据宪法、组织法和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县人大常委会在人大闭会期间,决定人大常委会代理主任、人民政府代理县长、人民法院代理院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负责任免人大科、室负责人员,人民政府委、办、局主任、局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凡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的单位,应写出书面任免报告和简历、考察情况、任免理由报送人大常委会,常委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成员过半数通过生效,由人大主任署名颁发任命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