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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市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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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市场管理
贸易管理 民国时期,商会负责管理全县集市贸易,各集市都设有行市,由行人和经济人管理秤、斗、尺等,公平买卖,自由贸易。抗日战争时期,定陶抗日县政府在根据地较大集市上设立交易所,建立武装缉私队,负责管理集市贸易,抵制洋货的流入,禁止根据地生产的货物流出,鼓励商人从敌占区贩购根据地缺乏的物资,禁止使用法币和日伪钞票,推广北海票和鲁西票,扶持发展经济,进行生产自救,开展税收工作等。 建国初,县人民政府动员组织群众自产自销各种副食品,组织物资交流会,恢复古行、庙会,进行城乡物资交流,开展生产自救,以稳定物价、安定人民生活。1953年,贯彻执行中央粮食统购统销政策,采取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进一步加强粮食和油料市场的管理,严禁粮食私下交易、投机倒把活动,定陶县撤销了市场交易管理所,开始限制和取缔市场贸易,取消屠宰户,关闭粮食和油料市场等,农村集市贸易受到限制,上市物品骤减,成交额大幅度减少。1959—1961年,农副产品严重短缺,物价猛涨。针对这种情况,在巩固国家计划市场的同时,开放自由市场,保护正当贸易,严厉打击投机倒把等违法活动。1962—1966年,县根据中共中央指示,有领导有计划地恢复农村集市,以活跃农村经济。坚持“管而不死,活而不乱,加强市场管理,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活动”的市场管理原则,对农副产品和部分工业品的管理政策适当放宽,就近上市,促进了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大部分集市恢复,物价回落,上市物品增加,集贸市场又趋活跃。“文化大革命”期间,集市贸易管理体制遭到破坏,市场受到限制,致使上市物资减少,商品短缺,市场秩序混乱。1978年后,市场管理政策逐步放宽,按照计划经济为主、市场经济为辅的原则,以发展生产,促进流通,稳定物价,活跃市场,方便服务群众为目的,除棉花及棉短绒外,其它农副产品在完成国家定购任务后,允许多渠道经营,集市贸易逐步复苏,渐呈繁荣景象。1983年后,定陶县在对农村集贸市场进行整顿、建设的同时,允许收购贩运、批发零售,并鼓励当地商贩去外地经商,吸引客商来定陶经营。在管理中,坚决制止假、冒、伪、劣和霉烂变质商品上市销售,不准欺行霸市和哄抬物价,同时每年还开展市场咨询和“五好”(执行政策好,遵纪守法好,工作作风好,管理服务好,方便群众好)集市、文明集市评比活动,促进了农村集贸市场的活跃和繁荣。1990年,全县集市贸易成交额6783万元,为1980年的5.82倍;收取市场管理费55万元,为1980年的11倍。 打击投机倒把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县工商贸易局设有武装缉私队,主要查缉从敌占区贩运到解放区的私货,同时严禁根据地生产的粮食、土布、火硝、食盐、棉花等物资流入敌占区,以保障解放区的经济秩序,稳定物价,促进生产的发展。 建国初,一些不法奸商和投机倒把分子趁社会局势不稳和人民群众生活困难之机,囤积居奇,伺机高价抛售商品,从中牟取暴利。县工商部门为稳定经济秩序,发展商品生产,对不法奸商和投机倒把分子进行了严厉打击。1952年后,在工商业开展了“五反”运动,共查处违法、违章、投机倒把案件375起,其中粮食案183起10350公斤;油料油脂案58起855公斤;棉花案13起皮棉550公斤,其它121起。打击了非法违章和投机倒把分子,全县市场秩序趋向稳定,物价回落。1958年后,由于左倾错误影响,造成生产、生活资料供不应求,商品奇缺,价格上涨,一些投机倒把分子又猖獗起来。1963年,全县大张旗鼓地开展了打击投机倒把活动,共查处各种违法案件3238起,其中投机倒把案件1112起,没收布票2540尺、银元141枚、自行车109辆、香烟3765条、粮食1701公斤、油料351公斤、土布613市尺,罚款22519元。“文化大革命”期间,打击投机倒把分子的活动出现了左倾错误,混淆了合法与非法的界限,造成了一些冤假错案。1978年后,一些不法分子,乘改革开放之机,大肆进行投机违法经营,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从中牟取暴利。县工商部门遵照有关政策,积极保护合法经营,对投机倒把和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者进行了有力打击。1988年,工商局经济检查所会同公安、检察、计量、物价等部门,对全县进行了3次大检查,查获假冒伪劣商品总值12万余元,破获了张湾、力本屯制销假农药案,捣毁制造假农药窝点5处。1990年,全县查获较大投机倒把案51起,其中倒卖棉花案20起,查获皮棉85.5吨,籽棉30吨;倒卖羊毛案3起;查获假农药案3起600吨;销售假化肥案2起8吨;其它案件23起,罚款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