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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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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管理体制
清末及民国时期,定陶均无物价专管机构,物价由少数大商户控制,当时的商会虽起到一定的协调作用,但商品价格仍波动较大。 建国初,物价管理工作由县工商科负责。1962年,由县计划委员会代管。1963年7月,定陶县设立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配1名专职干部负责全县物价管理工作。1967年3月,定陶县设物价委员会,负责全县物价的统一管理和综合平衡,并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对主要工农业产品价格和非商品性收费标准进行了调整、核定,各商业基层部门普遍实行商品价格登记、商品价格调整通知、商品明码标价制度。1970年,物价管理工作由县计划办公室管理,1975年后,由计划委员会代管,期间,逐步完善了商品价格检查制度、商品削价处理制度。1980年11月,定陶县设物价局。之后,逐渐对物价管理体制进行有计划、有步骤的改革,适当放宽工业生产资料价格管理,调整农产品购销政策和价格政策,下放价格管理权限,放开计划外物资价格管理,简化商品定价手续,将三类小商品定价权下放给企业,日用工业品实行浮动价格。1983年,物价局设物价检查所和农产品成本调查室,实行物价定期检查和抽查制度、价格资料的搜集和整理制度、定调价格保密制度、编报零售物价指数制度、物价纪律和奖惩制度。1987年,对放开的大宗耐用消费品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在各商业部门配备专、兼职物价员,在集贸市场上设立群众性的物价监督小组,聘请义务物价监督员100余人。1989年,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制度。1990年,改革开放继续深入,市场进一步放开,形成了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3种价格形式并存的局面,价格体系日臻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