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所有制形式 建国前,宅院、田间地头树木皆归个人私有。土地典当或买卖,树木权属均于契约上载明,常有卖地不卖树的。地中有坟墓者,墓地及树木不卖,因此,有“张家地里李家树”之说,墓地林木,归族中最早、最长者的后代共有。寺庙林木属于庙产。建国后,林木仍归个人私有。进入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后,土地由小集体向大集体集中,原属个人所有的成片林及散生树木,有的作价入册,有的由合作社干部在社员大会上宣布一下,皆归集体所有。墓地、自留地、家前院后树木仍归个人所有。1958年,实行人民公社后,林木由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所有变为人民公社所有。由于公社没有制定相应的护林措施,加上大炼钢铁,大量树木被砍伐,有的村庄幼树亦砍伐殆尽。1982年后,县内对新建桑、果、条、农田林网树木及林粮间作树木实行“树随地走,谁栽谁有”的政策,户栽树木归户所有。县任屯林场、县烈士陵园、县园艺场、城乡建设委员会所管辖的树木及定(陶)丰(县)公路、定(陶)砀(山)公路、菏(泽)商(丘)公路两侧的树木,主要河堤两岸树木,归全民所有。
树木确权 1956年,全县对划归高级农业社的林木发放了林权证。1958年,林木划归人民公社所有。1962年,中共定陶县委、县人委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林业政策第18条和中共山东省委、省人委林业生产7项决定,制定了林权、地权、管理权、采伐权等林业政策,全县有2663个生产队落实了林权、地权,落实林地、宜林地面积3.5万亩,零星隙地面积2万亩,兑现树木63万株。1963年,划清了国家、集体、个人的林权,处理了林木兑现过程中遗留的问题,全县兑现林地8305亩,林木50.2万株,现金43.2万元。1964年春,全县完成林木确权发证工作。此后,由于受左倾错误思想的影响,个人私有林木多被集体占有或砍伐,个人林权证失去作用,私有林木权属混乱。1978年,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由于林业生产责任制未能及时落实,出现了“田地有人种,树木无人管”的局面,林地、闲地该植树的不敢植,原有林木亦遭到严重破坏。1981年11月13日,定陶县政府制订《关于搞好林木确权发证工作的意见》,规定以1962年的确权发证为基础,实行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政策;坚持宜宽不宜严,宜放不宜收,宜粗不宜细,从实际情况出发,立足于稳定,着眼于发展,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同时,全县开始第二次林木确权发证。至年底,全县发证6万户。1982年,全县有384个大队颁发了林权证,313个大队落实了林业生产责任制,为林业生产的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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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护林法规
建国后,为保护林木,县、区(乡)、村各级均制定了护林法规、公约。1962年,县人委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每砍伐一棵树,必须补植3棵,保栽保活”。1963年,全县共处理毁林案件57件,其中,罚款30件,追回林木的21件,依法惩办的6件,杜绝了乱砍滥伐和折枝啃青的现象。1977年5月10日,定陶县革命委员会颁布《关于加强林木保护管理的布告》,规定树木谁栽谁有,采伐必须及时更新,建立健全护林组织。1979年2月,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定陶开始依法护林。1980年,全县处理毁林案件24起,拘留26人,罚款11人。1981年12月29日,县人民政府制订《关于保护林木制止乱砍乱伐的意见》,及时制止了毁树毁林的现象。1982年9月1日,县人民政府颁布《关于保护林木发展林业的布告》,规定“对偷砍、盗伐和其它毁林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追回赃款、毁一栽三、罚款、行政拘留、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理”,“每毁坏一棵幼树或一斤鲜条、鲜枝叶,罚款5元;盗伐树木,罚树价的3至5倍”。是年11月12日,定陶县绿化委员会制定《关于加强林木保护管理的若干规定》。1984年,县政府制定了《关于宣传贯彻〈森林法〉(试行)意见》,并规定每年11月为全县学习宣传《森林法》(试行)月。1985年,县人民政府下达《关于贯彻〈森林法〉,加强林木保护的通知》,并颁发了《关于保护林木发展林业的布告》。同时,为控制林木采伐,避免乱砍滥伐,对国营、集体林木实行凭证采伐制度,县制订了各乡镇的采伐限额,严格采伐限额消耗,坚持凭证采伐,凭证运输,凭证销售。1988年冬,全县责任田进行调整,砍树伐林现象十分严重,对此,县政府于1989年1月22日,颁布《关于刹住乱砍滥伐偷盗树木的布告》,规定“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林木、林地,一律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砍伐、侵犯。凡毁1棵幼树,除补植活3棵外,视其情节轻重处以毁坏树木1至10倍的罚款,一年生以上的幼树累年增加。对盗伐成材树木1立方米以下的,幼树50株以下的,责令补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并处以违法所得3至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则以组织处理或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求“严格执行采伐制度,采伐50株以下者,由乡镇林业站批准,50株以上者,由县林业局批准,无证采伐或过量采伐的,由林业部门没收其采伐的树木,情节严重的,同时处以罚款”。
附:城关镇护林公约
为了加强林木管理,巩固植树成果,促进林业生产的发展,经研究特制定公约如下:
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森林法》,提高对植树造林工作重大意义的认识,树立护林光荣,毁林可耻的新风尚。
二、广大干部、职工、教师、学生、群众积极开展义务植树和护林护树活动,家长要教育子女爱护树木,教师要教育学生爱护树林,同一切破坏树木的现象做坚决的斗争。
三、不准毁林种田,不准在树旁挖沟伤根,不准在河堤、道路、渠坝上拉土,如有违犯者,罚款10元至15元。
四、护林有功者奖,表现特别突出的要给予记功或发放奖金。毁林者罚,凡毁坏1棵幼树,要补活3棵,并罚款10元至15元。盗伐成材或半成材树木的,除追回赃物外,罚树木的5至10倍现金。学生毁坏树木,除按以上罚款外,每棵加罚班主任现金5元。对毁林严重的案件,由公安、司法机关惩处,对检举揭发毁坏树木的人员,奖罚款总数的70%的现金。
五、不准打击、谩骂护林人员及检举人员,否则,除批评教育外,罚款10元至50元,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六、责任田的树木,原则上归本户所有,土地变动时合理作价,树随地走,道路上的树木70%的归群众,其余的归村和护林员;河堤上的树木按合同分成;村头荒植树由村队统一安排,谁栽谁有。以上树木权属行政村必须与户签定15年以上的合同。田间树木毁坏按规定罚本户;道路上树木如有损坏按规定罚承包户和护林员。逾期不绿化的村头荒,每年每亩地要征收“荒芜费”100元。
七、严格执行采伐制度,凡采伐树木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凭采伐许可证方可采伐。50棵以下的由镇林业站批准,50棵以上的由县林业局批准,无证采伐或过量采伐,林业主管部门有权没收过量采伐的树木。情节严重的,除没收过量采伐的树木外,同时处以罚款。
八、爱护林木人人有责。护林护树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广大干部、群众要自觉遵守本公约,党员、团员要模范地执行本公约,如有违犯者,除进行经济罚款外,视情节轻重给以组织、纪律处分。
九、各行政村、学校、镇直各部门,要组织干部、职工、学生、群众认真学习本公约,遵守执行本公约,结合自己的情况,发动群众制定本单位、本部门的护林措施。
此公约从下达之日起执行,希望广大干部、群众、学生互相监督,自觉遵守。
中共城关镇党委
城关镇人民政府
1985年3月1日
第一节 林木确权
视图
林木所有制形式 建国前,宅院、田间地头树木皆归个人私有。土地典当或买卖,树木权属均于契约上载明,常有卖地不卖树的。地中有坟墓者,墓地及树木不卖,因此,有“张家地里李家树”之说,墓地林木,归族中最早、最长者的后代共有。寺庙林木属于庙产。建国后,林木仍归个人私有。进入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后,土地由小集体向大集体集中,原属个人所有的成片林及散生树木,有的作价入册,有的由合作社干部在社员大会上宣布一下,皆归集体所有。墓地、自留地、家前院后树木仍归个人所有。1958年,实行人民公社后,林木由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所有变为人民公社所有。由于公社没有制定相应的护林措施,加上大炼钢铁,大量树木被砍伐,有的村庄幼树亦砍伐殆尽。1982年后,县内对新建桑、果、条、农田林网树木及林粮间作树木实行“树随地走,谁栽谁有”的政策,户栽树木归户所有。县任屯林场、县烈士陵园、县园艺场、城乡建设委员会所管辖的树木及定(陶)丰(县)公路、定(陶)砀(山)公路、菏(泽)商(丘)公路两侧的树木,主要河堤两岸树木,归全民所有。
树木确权 1956年,全县对划归高级农业社的林木发放了林权证。1958年,林木划归人民公社所有。1962年,中共定陶县委、县人委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林业政策第18条和中共山东省委、省人委林业生产7项决定,制定了林权、地权、管理权、采伐权等林业政策,全县有2663个生产队落实了林权、地权,落实林地、宜林地面积3.5万亩,零星隙地面积2万亩,兑现树木63万株。1963年,划清了国家、集体、个人的林权,处理了林木兑现过程中遗留的问题,全县兑现林地8305亩,林木50.2万株,现金43.2万元。1964年春,全县完成林木确权发证工作。此后,由于受左倾错误思想的影响,个人私有林木多被集体占有或砍伐,个人林权证失去作用,私有林木权属混乱。1978年,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由于林业生产责任制未能及时落实,出现了“田地有人种,树木无人管”的局面,林地、闲地该植树的不敢植,原有林木亦遭到严重破坏。1981年11月13日,定陶县政府制订《关于搞好林木确权发证工作的意见》,规定以1962年的确权发证为基础,实行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政策;坚持宜宽不宜严,宜放不宜收,宜粗不宜细,从实际情况出发,立足于稳定,着眼于发展,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同时,全县开始第二次林木确权发证。至年底,全县发证6万户。1982年,全县有384个大队颁发了林权证,313个大队落实了林业生产责任制,为林业生产的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CH3542
第二节 护林法规
建国后,为保护林木,县、区(乡)、村各级均制定了护林法规、公约。1962年,县人委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每砍伐一棵树,必须补植3棵,保栽保活”。1963年,全县共处理毁林案件57件,其中,罚款30件,追回林木的21件,依法惩办的6件,杜绝了乱砍滥伐和折枝啃青的现象。1977年5月10日,定陶县革命委员会颁布《关于加强林木保护管理的布告》,规定树木谁栽谁有,采伐必须及时更新,建立健全护林组织。1979年2月,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定陶开始依法护林。1980年,全县处理毁林案件24起,拘留26人,罚款11人。1981年12月29日,县人民政府制订《关于保护林木制止乱砍乱伐的意见》,及时制止了毁树毁林的现象。1982年9月1日,县人民政府颁布《关于保护林木发展林业的布告》,规定“对偷砍、盗伐和其它毁林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追回赃款、毁一栽三、罚款、行政拘留、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理”,“每毁坏一棵幼树或一斤鲜条、鲜枝叶,罚款5元;盗伐树木,罚树价的3至5倍”。是年11月12日,定陶县绿化委员会制定《关于加强林木保护管理的若干规定》。1984年,县政府制定了《关于宣传贯彻〈森林法〉(试行)意见》,并规定每年11月为全县学习宣传《森林法》(试行)月。1985年,县人民政府下达《关于贯彻〈森林法〉,加强林木保护的通知》,并颁发了《关于保护林木发展林业的布告》。同时,为控制林木采伐,避免乱砍滥伐,对国营、集体林木实行凭证采伐制度,县制订了各乡镇的采伐限额,严格采伐限额消耗,坚持凭证采伐,凭证运输,凭证销售。1988年冬,全县责任田进行调整,砍树伐林现象十分严重,对此,县政府于1989年1月22日,颁布《关于刹住乱砍滥伐偷盗树木的布告》,规定“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林木、林地,一律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砍伐、侵犯。凡毁1棵幼树,除补植活3棵外,视其情节轻重处以毁坏树木1至10倍的罚款,一年生以上的幼树累年增加。对盗伐成材树木1立方米以下的,幼树50株以下的,责令补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并处以违法所得3至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则以组织处理或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求“严格执行采伐制度,采伐50株以下者,由乡镇林业站批准,50株以上者,由县林业局批准,无证采伐或过量采伐的,由林业部门没收其采伐的树木,情节严重的,同时处以罚款”。
附:城关镇护林公约
为了加强林木管理,巩固植树成果,促进林业生产的发展,经研究特制定公约如下:
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森林法》,提高对植树造林工作重大意义的认识,树立护林光荣,毁林可耻的新风尚。
二、广大干部、职工、教师、学生、群众积极开展义务植树和护林护树活动,家长要教育子女爱护树木,教师要教育学生爱护树林,同一切破坏树木的现象做坚决的斗争。
三、不准毁林种田,不准在树旁挖沟伤根,不准在河堤、道路、渠坝上拉土,如有违犯者,罚款10元至15元。
四、护林有功者奖,表现特别突出的要给予记功或发放奖金。毁林者罚,凡毁坏1棵幼树,要补活3棵,并罚款10元至15元。盗伐成材或半成材树木的,除追回赃物外,罚树木的5至10倍现金。学生毁坏树木,除按以上罚款外,每棵加罚班主任现金5元。对毁林严重的案件,由公安、司法机关惩处,对检举揭发毁坏树木的人员,奖罚款总数的70%的现金。
五、不准打击、谩骂护林人员及检举人员,否则,除批评教育外,罚款10元至50元,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六、责任田的树木,原则上归本户所有,土地变动时合理作价,树随地走,道路上的树木70%的归群众,其余的归村和护林员;河堤上的树木按合同分成;村头荒植树由村队统一安排,谁栽谁有。以上树木权属行政村必须与户签定15年以上的合同。田间树木毁坏按规定罚本户;道路上树木如有损坏按规定罚承包户和护林员。逾期不绿化的村头荒,每年每亩地要征收“荒芜费”100元。
七、严格执行采伐制度,凡采伐树木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凭采伐许可证方可采伐。50棵以下的由镇林业站批准,50棵以上的由县林业局批准,无证采伐或过量采伐,林业主管部门有权没收过量采伐的树木。情节严重的,除没收过量采伐的树木外,同时处以罚款。
八、爱护林木人人有责。护林护树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广大干部、群众要自觉遵守本公约,党员、团员要模范地执行本公约,如有违犯者,除进行经济罚款外,视情节轻重给以组织、纪律处分。
九、各行政村、学校、镇直各部门,要组织干部、职工、学生、群众认真学习本公约,遵守执行本公约,结合自己的情况,发动群众制定本单位、本部门的护林措施。
此公约从下达之日起执行,希望广大干部、群众、学生互相监督,自觉遵守。
中共城关镇党委
城关镇人民政府
198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