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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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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管理
自1978年开始,县科委根据国务院1961年颁发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鉴定暂行规定》,具体负责组织安排成果的鉴定、登记、申报和推广工作。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凡列入县级科技计划的项目,或没列入计划但经过鉴定的科技成果,由县科委统一管理。凡符合国家、省、地区成果条件要求的项目,及时上报省、地区科委进行评审鉴定。凡上报的科技成果,均按其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并附送科学技术研究成员报告表、技术鉴定证书或评审证书、研究实验报告、调查考察报告等材料。对列入省、地、县的科技成果,县科委统一建档保存,到1990年底,全县共保存科技成果档案200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