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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待业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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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待业安置
1983年,定陶县开始多途径吸收待业人员。主要通过招工、顶替接班、招生、招干等,当年安置待业人员809人。1984年,安置925人。1985年,随着知识分子政策的落实,知识分子子女由农业转为非农业,待业人员不断上升,加之自然增长因素,1988年,全县仍有待业人员3040人,待业率为13%。面对新形势下的就业难点,县委、县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三结合”的就业方针,成立了“定陶县安置城镇待业青年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平衡全县待业人员的安置工作,除了做好全民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安置、发展劳动服务网点及鼓励自谋职业外,特别注意对那些基础较好,有一定发展前途的乡镇企业,进行安置城镇待业人员的探索与尝试。1988—1990年,3年累计安置待业人员2914名,待业率由13%下降到2.2%。其中在乡镇企业安置待业人员574人,占安置总数的1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