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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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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婚姻登记
建国前,定陶县无专门婚姻管理机构。男女成婚听从“父母之命”,以双方交换“成亲字”、“庚贴”为证据,离婚则以男子“休书”为契。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后,逐步实行婚姻自主、婚姻登记制度。1951年,全县有1086对男女青年自愿登记结婚,303对感情不合的夫妻离婚,21名童养媳被解放回家,15名寡妇改嫁。但是,境内部分村庄包办买卖婚姻、干涉婚姻自由、虐待妇女的现象仍时有发生。1953年春,开展宣传贯彻《婚姻法》活动,全县培训宣传骨干23164人,宣传员5022人,利用广播、宣传车、文艺演出等多种形式,深入农村,进行广泛宣传。在宣传贯彻《婚姻法》的过程中,把婚姻登记作为重点内容。通过宣传,提高了群众的思想觉悟,认识到封建婚姻对广大男女青年,特别是妇女的危害。1954年,全县有1904对男女青年自愿登记结婚,36对感情不合的夫妻登记离婚,解除包办婚姻145对,改善不和睦家庭604户。许多家庭召开了家庭会,订立了家庭公约,2965户和睦家庭被评为模范家庭,208对夫妻被评为模范夫妻。195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办法》颁布后,婚姻登记有了具体规定。1957年,全县登记结婚2620对,未被批准的370对(其中,早婚320对,包办婚姻43对,换亲7对),批准离婚登记的102对。1965年,登记结婚2415对,未批准405对(其中,早婚291对,包办婚姻90对,其它24对),批准离婚登记328对,经调解不离婚的138对,转法院处理的190对,登记复婚54对。1975年为配合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县规定机关、工厂、学校等单位干部、职工,结婚年龄男女均在25周岁以上;农村社员结婚年龄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全县有4150名男女青年报名晚婚。1980年9月10日,国家颁布新《婚姻法》,对结婚、离婚的条件、夫妻间的权利义务等进行全面立法,使婚姻制度进一步完善,婚姻登记也成为群众的自觉行动。婚姻当事人亲自前往所在乡镇政府申请、填写申请表,经承办人员询问审查,符合《婚姻法》规定,方准登记,填写结婚证书;对不够法定结婚年龄的、重婚的、有3代以内近亲血缘的、患不应结婚疾病的,一律不准登记;对虚报年龄、隐瞒婚姻状况,搞假证明,冒名顶替者,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在离婚登记中,区别情况慎重处理,把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办理离婚的依据。对离婚申请人的情况详细调查,弄清婚姻基础和离婚理由、目的、动机后,尽力调解;调解无效准予办理离婚手续。业务部门坚持婚姻登记原则,按照婚姻登记手续,严格把关。1986年,县民政局及各乡镇均建立婚姻登记档案,明确专人负责。1987年,县民政局又对乡镇民政助理员和婚姻登记员进行了为期半月的培训,经考核对合格者颁发了婚姻登记卡和婚姻登记代办员证。为了方便群众,各乡镇调整了婚姻登记时间,改定期定日登记为随到随办理,深受广大群众欢迎。1990年,全县申请登记的6491对,批准登记5722对,未被批准的769对(其中,早婚521对,换亲179对;包办买卖婚姻69对),批准离婚登记25对,复婚登记8对。婚姻登记人员认真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坚持原则,使婚姻登记日益正规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