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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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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救济
清末和民国时期,社会贫困户多以流浪乞讨度日,冻饿至死者无以数计。 建国后,县人民政府按照“依靠群众,依靠集体力量,生产自救为主,辅之以国家救济”的原则,对因病、残、孤、人口多劳力少及天灾人祸而造成生活困难的贫困户进行社会救济。1949—1954年,共发放城乡社会救济款17.8亿元(旧币),修房救济款2974.4万元(旧币),革命老根据地救济款887万元(旧币),救济贫困户8.62万户,修建房屋1711间。1956年,全县有贫困户4492户,15546人,其中,孤、老、残2262户,4553人;人口多劳力少的1315户,7393人;因灾祸临时困难户915户,3630人。县拨社会救济款5.12万元。1964年春节,县向烈军属、五保户、贫困户发放救济款7200元,救济粮2.75万公斤,布1742尺,絮棉224公斤,棉衣49件。1970—1990年,共发放城乡社会救济款141.6万元。 1965年,县委、县人委根据国务院《关于精简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精神,对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间退职的丧失劳动能力或年老体弱、长期生病、生活困难的职工,按月发给原标准工资40%的救济费,并补助三分之二的医疗费。对于不符合40%救济而生活困难的,则按一般贫困户,给予社会救济。1966年,救济17名退职老职工,发放救济费354元,医疗补助费189元。1980年,全县有39名退职老职工享受 40%救济,发放救济款7158元。1990年,有309名退职老职工享受40%救济,县发救济款6.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