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二节 优待 抚恤 资料库:定陶县地情资料库 章节:定陶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3/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3/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3/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3/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3/section/1/article/1214/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3/section/1/article/1214/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二节 优待 抚恤
优待 抗日战争时期,定陶抗日县政府对烈军工属的优待,在根据地采取优待小米及钱款的形式,每年优待小米80万公斤左右,钱款942万元左右;在游击区,主要采取从地主、富农中筹集粮款的办法。 解放战争时期,定陶民主县政府对无地和少地的烈军工属及回乡荣誉军人,土改干部动员地主、富农自愿献出一部分土地给他们耕种;对缺少劳动力和耕畜的,政府工作人员帮助耕种;对生活特别困难的,则通过减租减息或拿出部分公粮、公款给予补助。1946年,县民主政府共发放补助粮17.2万公斤,补助款18.2万元,补助生产特别困难的烈军工属。 建国后,定陶县的优待工作主要采取了代耕土地、优待劳动日、粮款并优、优待现金4种方式。 1950年后,定陶县对烈军工属优待对象实行代耕土地,烈属、现役军人、享受供给制的工作人员,每人享受代耕田3亩;无劳动能力、家庭生活非常困难的烈军属,通过群众评议,每人享受代耕田1—2亩;一、二等荣军家属每人享受代耕田1—1.5亩。代耕粮由县统一征收发放,分夏、秋两季下发。除代耕土地外,对生活困难的烈军工属及荣誉军人给予一定量的补助和救济。1952年,全县为烈军工属代耕土地8000亩,向4708户烈军工属发放生活补助款9424万元(旧币),为164名烈军属子女发放助学金281万元(旧币)。1953年,全县有3089户烈军工属享受代耕田28952亩,县政府为2176户烈军工属发放救济款7030万元(旧币)。1954年,县政府为烈军工属发放粮食救济款11538万元(旧币),修房救济款15232万元(旧币),棉衣救济款277万元(旧币)。同时对有劳动能力,有地,但因缺少生产资料影响生产,造成生活困难,又没有能力参加合作社的烈军工属进行钱款及实物补助,共发放生产资料补助款2.4亿元(旧币),生活产资料补助款7304万元(旧币),入社股金860万元(旧币)。发放双铧犁40部,步犁197部,耙50盘,耧50帮,大车26辆,小车20辆,牛129头,驴4头,绵羊67只,喷雾器2个,化肥1350公斤。1956年,全县有1546户享受代耕土地8450亩,县人委为烈军工属、残废军人发放生活补助款2.8万元,修房补助款6080元,医疗补助款2511元,烈军属子女入学补助款4465元,入社股金20.2万元。发放双铧犁113部,大车16辆,水车16部,喷雾器13个,喷粉器3个,耧6帮,耙6盘,小车7辆,耕牛120头,化肥1750公斤。 1957年后,随着农业合作社的深入和发展,优待形式由代耕土地转变为优待劳动日。其基本做法是:将优待对象的劳动日加入全社的总劳动日去分配劳动收入,优待的劳动日由全社负担。对无人照顾的孤、老、残、烈军属及残废军人,由合作社指派专人照顾其日常生活,记相当的劳动日。1958年,全县有1308户享受优待劳动日,优待工日13.36万个,平均每户优待102个工日。1962年,优待954户,优待工日10万个,平均每户优待105个工日。1965年,优待2421户,优待工日27.26万个,平均每户优待工日113个。1975年,优待2664户,优待工日37.66万个,平均每户优待工日141个。1981年,全县享受优待劳动日的户数为3050户,优待工日13.36万个,户均优待44个。 1982年,县政府对烈军属优待采取粮款并优的形式。当年,抚优3033户,现金3.4万元,粮食18.73万公斤。次年,抚优对象2957户,优待现金35.32万元,粮食10.72万公斤。 1984年后,定陶县为解决因村与村之间经济状况不同而造成优待不平衡的矛盾,采取由乡镇统筹的“四统一”优待办法,即统一标准、统一负担、统一提取、统一兑现,并要求一律用现金支付优抚对象。1985年,全县优抚2981户,支付优待金48.38万元,户均优待162元。1987年,全县优待优抚3156户,付优待金96.72万元,户均优待306元。1990年,全县优待优抚对象3523户,付优待金110.54万元,户均优待313.8元。 抚恤 1950年,国家颁布了对现役军人,人民警察,党、政、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中国人民解放军列编而无军籍的工人、职员,按国家规定而合理存在的群众团体中工作人员、党派人员,参战的民兵、民工牺牲、病故和革命军人在部队服役期间因战或因公负伤致残,民兵、民工参战和执行战勤任务负伤致残,人民武装警察因战或因公致残的抚恤规定,中共定陶县委、县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用发放粮食和现金的办法,由民政部门向抚恤对象发放。1952年,全县抚恤对象613人,县政府发抚恤粮7.04万公斤。之后,随着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发放抚恤粮和抚恤金的数额不断增加。60年代,定陶县对残疾人员的抚恤改为每人每年发放一次补助,对确有困难的,县政府及时给予照顾。1978年,改为每月定期到民政部门领取抚恤金。1979年后,定陶县为在战争中牺牲和因公殉职的现役军人家属发放抚恤金300元,有的乡镇、行政村发放的抚恤金在500元以上,对其他享受抚恤的人员,县政府也作了具体规定。1980年,全县有革命残废人员426人,其中在乡一等残废8人,二等残废1人,三等残废194人;在职一等残废1人,二等残废27人,三等残废67人,全年发放抚恤金6.4万元。同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一等残废人员,每人每月发护理费30元(1987年后改为45元)。1982年,在职特等残废人员抚恤金每人每年增发18元,一等以下的增发16元。1984年,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对烈士一次性抚恤金作了较大调整,凡在1984年4月1日以后牺牲,批准为烈士的,其一次性抚恤金按下列规定发给:烈士生前有工资的,按其牺牲时40个月工资发给;烈士生前无工资或工资很低的,按23级正排职干部40个月工资发给,经军委或大军区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烈士,增发一次性抚恤金的1/3;荣立二等功以上的烈士,增发一次性抚恤金的1/4。1986年,全县有残废人员461人,其中,在乡一等残废7人,二等残废132人,三等残废181人;在职一等残废1人,二等残废36人,三等残废104人,共发放抚恤金12.5万元。享受生活护理的一等残废军人7人,发放护理费2520元。1990年,全县有残废人员530人,其中,在乡一等残废7人,二等残废137人,三等残废176人;在职二等残废57人,三等残废153人,共发放抚恤金20.3万元。享受生活护理的一等残废军人7人,发放护理费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