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知县直理民政,具体事宜由户房办理。1913年,国民政府定陶县公署设民政科,1929年,称国民党定陶县政府民政科。
1941年1月,定陶抗日行政办事处设民政科。是年9月改称定陶抗日县政府民政科。1943年3月,与教育科合并称民教科。1945年8月,复称民政科。1946年称定陶民主县政府民政科。1949年10月,改称定陶县人民政府民政科。1958年6月,改称民政局,是年11月,随定陶建置撤销。1961年10月,随定陶县建置恢复,全县各人民公社设民政助理员,生产大队设民政委员。1962年6月,复称民政科。1965年8月,又改称民政局。1967年5月,其职权由定陶县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民政组代行。1972年2月,设定陶县革命委员会民政局。1980年5月,改称定陶县民政局。1981年,民政局下设秘书、优抚、社会、复退军人安置4个股。1987年11月,设基层政权建设股。1990年,民政局下设秘书、优抚、社会、复退军人安置、基层政权建设5个股。
第一章 机构
视图
清末,知县直理民政,具体事宜由户房办理。1913年,国民政府定陶县公署设民政科,1929年,称国民党定陶县政府民政科。
1941年1月,定陶抗日行政办事处设民政科。是年9月改称定陶抗日县政府民政科。1943年3月,与教育科合并称民教科。1945年8月,复称民政科。1946年称定陶民主县政府民政科。1949年10月,改称定陶县人民政府民政科。1958年6月,改称民政局,是年11月,随定陶建置撤销。1961年10月,随定陶县建置恢复,全县各人民公社设民政助理员,生产大队设民政委员。1962年6月,复称民政科。1965年8月,又改称民政局。1967年5月,其职权由定陶县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民政组代行。1972年2月,设定陶县革命委员会民政局。1980年5月,改称定陶县民政局。1981年,民政局下设秘书、优抚、社会、复退军人安置4个股。1987年11月,设基层政权建设股。1990年,民政局下设秘书、优抚、社会、复退军人安置、基层政权建设5个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