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四节 公证 资料库:定陶县地情资料库 章节:定陶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3/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3/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3/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3/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3/section/1/article/1208/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3/section/1/article/1208/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四节 公证
1981年10月,县司法局设立公证处,有公证员1人。1990年,有公证人员7人,其中有二级公证员1人,三级公证员2人,四级公证员3人,助理公证员1人。1981—1990年,县公证处共办理公证45240件,其中收养、委托、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等民间纠纷的公证36324件,为经济联合体、重点户、专业户等办理经济合同公证8895件,涉外公证3件,其它18件。公证人员在工作中,坚持办证程序,严把出证关,在确定经济合同效力的同时,揭露和打击罪犯,预防纠纷,减少诉讼,避免经济损失。1981—1990年,在公证工作中发现并及时制止欺骗行为58起,不法经济行为9起,减少诉讼87起,避免经济损失450万元。县公证处在作好公证工作的同时,还进行了法律宣传和解答咨询工作,向公民宣讲《经济合同法》及各种法律规定,受教育群众达45000人次,解答各种法律咨询4350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