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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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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节 执行
县法院执行庭设立后,代表国家和人民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协议等,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其强制措施主要有拘传、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和拘留。在工作中,坚持认真做好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消除其对立情绪,使其自动履行判决,对拒不履行判决者,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从1984—1990年,县法院执行庭共执行各类民事、经济案件174起,其中强制执行占18.4%,执行总标的额2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