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三节 刑事审判 资料库:定陶县地情资料库 章节:定陶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3/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3/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3/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3/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3/section/1/article/1199/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3/section/1/article/1199/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三节 刑事审判


    清末,刑事审判由典史直接受理,知县予以裁决,然后呈报知府。审判以《大清律例》中的《刑律》为依据,司法官吏还可以不受其约束,随意创例,以维护封建宗法制度,巩固其封建统治。
    民国初,承袭清朝旧制,所有刑事案件由县知事审理、裁决。后来主要以《六法全书》及一些法令、条例为依据,进行案件的审判。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县司法科以共产党的方针政策为依据,受理了一些刑事案件,但由于机构不健全,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和办案规则,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侦察、逮捕、预审,司法科审理,县裁判委员会研究量刑。1951年,县法院成立后,刑事审判程序逐渐健全。县法院在镇压反革命运动中,本着“首恶必办,协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的原则,依法审结反革命案件465起,对其中167名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处以极刑。之后着重审结了一批抗拒社会主义改造、破坏生产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的刑事案件,至1956年,法院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1864件。
    1957年后,特别是1958年的司法工作“大跃进”,定陶县的审判工作出现了左倾错误,实行“就地逮捕,就地审讯,就地起诉,就地审批”、“一杆子插到底”的方法,造成不少冤假错案。1963年,开始对1958—1960年所审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了全面复查,所有冤假错案都实事求是地做了改判纠正,到1965年,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2324件,其中反革命案件753起,普通刑事案件1571起。判处极刑的案件大幅度减少,比1956年下降了61%。
    “文化大革命”中,法制受到践踏,冤、假、错案率逐渐上升。1978年,定陶县法院开始对“文化大革命”中判处的各类刑事案件进行全面复查,使冤、假、错案得到改判和纠正。1979年后,审判工作严格执行公开审判、陪审、辩护、合议、上诉等制度。1983年,对流氓集团、杀人放火、强奸、抢劫、拐卖人口等犯罪分子进行了严厉打击,到1985年,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259起497人。1986年后,定陶县的刑事审判工作始终坚持“严打”方针,对各类案件及时、从严审判,到1990年,共审结刑事犯罪211起243人,追缴赃物赃款,挽回经济损失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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