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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刑事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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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刑事检察
审查批捕 1951—1966年,县检察院(署)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案件1441起1513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320人,作其它处理193人。1978—1987年,县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案件356起635人,经审查决定批准逮捕329起617人,作其它处理27起18人。1988—1990年,县检察院认真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与公安局、法院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开展了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坚持对重、特大案件提前介入侦查活动的制度,加强了对侦察活动的监督,其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案件180起201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61起178人,作其它处理19起23人,同时,对18起重大案件提前介入侦查活动,向公安机关口头或书面提出检察建议74条。 审查起诉 1951—1966年,县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758起1283人,经审查,起诉721起1193人,免诉25起46人,作其它处理的44人。1978—1987年,检察院受理移送起诉案件586起687人,经审查,起诉560起617人,免诉26起33人,作其它处理37人。对上述起诉案件,均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并发表公诉词。1988—1990年,县检察院受理移送起诉案件120起171人,经审查,起诉103起143人(其中移送菏泽地区检察分院审查起诉11起18人),免诉15起21人,作其它处理7人。在审查起诉工作中,坚持1人阅卷,2人提审,科集体讨论,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集体把关的办案制度。同时,对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