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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监狱和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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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监狱和看守所
清末,县衙内设监狱、班房。监狱设狱官、禁卒、司伙杂若干人,负责监狱的日常管理。班房为看管临时羁押人犯的处所。 民国时期,监狱和看守所仍设在县府,由县府管辖。看守所羁押民事犯、未判决的政治犯和刑事犯。监狱囚禁已判决在服刑的人犯。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定陶县司法科设看守班,看押犯人,但没有固定的看押犯人的场所,重要犯人常由看守班押解,随县委、县政府转移而转移。 1949年,定陶县人民政府进驻县城,看守所设在县政府院内西侧,有监房5间,办公室2间,由公安保卫队警戒,看守所人员负责看守和管理犯人。1951年公安局设立狱政股和劳改队,负责监狱的管理和劳动改造工作。1967年,公安局在城内朱家院内建监房9间,看守所、武警中队及全部犯人搬至新址。1984—1986年,在城东建监狱1座,占地21.6市亩,有监房12间,办公室、伙房14间,预审室10间,宿舍10间,武警中队营房43间,车库1座。监狱管理坚持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不体罚,不侮辱犯人人格,注重思想改造、教育感化。此外,狱内还订有各种报刊、杂志和法律读本,以提高犯人的法制观念。在物质生活方面,保证国家规定的每月标准面粉15公斤,生活费17元,医药费1元。监房夏季通风,冬季保暖,保证了犯人的身心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