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来人员登记 1949年7月,全县开始对国民党军政人员、日伪汉奸、特务分子等进行登记。以县公安局为主,组织全县120名干部,并吸收30余名村公安员参加,以定陶城为重点,带动周围4个区,然后在全县铺开。到8月底,共有349名归来人员进行了登记,全部得以妥善处理,解除了其思想顾虑,稳定了社会秩序。
监督改造“四类分子” 1951年4月,全县成立“管制委员会”458个,有被管制人员907人,其中地主分子251人,富农分子304人,匪特68人,偷窃分子218人,其他66人。1952年,根据公安部《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办法的规定》,又对全县859名反革命分子进行了管制。1954年,按照全国第六次公安工作会议精神,对全县的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反革命分子、坏分子(简称“四类分子”)执行监督管制政策,进行评议复查,凡顽固坚持反动立场的剥夺其政治权利,不享有公民权。1958年,根据《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规定,对全县“四类分子”进行全面评审。“四类分子”经评审,老实守法表现好的,摘掉“帽子”,吸收入社,为正式社员,享有公民权;表现一般的评为候补社员,无公民权,暂不摘“帽”,以观后效;对仍坚持反动立场的,继续交群众监督劳动。1959年,根据中央关于“少捕少杀,依靠群众,把绝大多数‘四类分子’改造成新人”的指示精神,对“四类分子”进一步落实监督改造措施,普遍建立“包夹小组”(3个好社员监督改造1个“四类分子”,又称“三红夹一黑”),实行月考、季评、半年初评、年终全面评审,对表现好的“四类分子”摘掉“帽子”,从而使其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在改造“四类分子”的工作中,由于左倾错误,曾出现过错判、错划、错管的现象,特别是在“文化大革命”的10年中,乱扣“四类分子”“帽子”的现象常常发生。1979年,贯彻执行(1979)中央5号文件精神,全县开展对“四类分子”的评审摘“帽”工作,经过2个多月的调查、研究、评审,给3131名“四类分子”摘掉了“帽子”,给7471名地主、富农家庭出身的人确定了劳动家庭出身的成份,纠正错戴“四类分子”“帽子”的66名。1980年,经过复查、评审,全县仅剩的10名“四类分子”亦得以摘“帽”,恢复公民权利。至此,全县“四类分子”全部摘掉“帽子”。
禁烟肃毒 清末及民国年间,县境内贩卖、吸食鸦片的人多为军、政、警界及豪绅和地方名流,少数平民百姓也吸食鸦片。结果豪绅倾家荡产,平民百姓死无葬身之地。定陶县历任地方官虽屡屡禁烟肃毒,却屡禁不止,效果不大。
建国后,定陶县人民政府十分重视禁烟肃毒工作。1950年,县公安局对种植、加工、贩卖、吸食毒品的人进行了集中训导、治疗和教育。1952年6月,县公安局抽出14人,组成专门力量,经过20多天的摸底排队,清查出97人吸食、贩卖毒品,对其中45名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强制集训,并依法逮捕了6人,强行管制4人。1953年,县公安局查处贩卖、吸食毒品的79人,其中判刑18人。1954年3月,公安局又一次组织专门力量,对贩卖、吸食毒品的进行严厉打击,依法逮捕贩卖、吸食毒品惯犯45人,对其他219名毒品犯也依法进行了处理,并缴获毒品15.5公斤,赃款158.5万元(旧币)。通过这次禁毒活动,境内种植、制造、贩卖和吸食毒品现象基本绝迹。1980年后,部分农民种植罂粟,公安机关一经发现,即强制拔掉。
禁赌 建国前,定陶县赌博盛行,赌场或明或暗,遍布城乡,一些大集市、庙会公开聚赌,昼夜不息。赌博的主要方式有掷骰子、推牌九、打纸牌、打麻将等。因赌博而影响生产,打架斗殴结成冤仇,甚至倾家荡产、家破人亡的比比皆是。
建国后,人民政府严加禁赌。经过土改、“三反”、“五反”等运动,赌博基本绝迹。“文化大革命”以后,又死而复生,蔓延成风,严重影响了生产和社会治安。1980年后,县公安局设立专门班子,每年都进行多次集中打击活动,处理一批赌徒、赌棍,但仍有一些人屡教不改,聚众赌博。1989年12月,在3次集中打击赌博活动中,共捣毁赌场200个,抓获赌头、赌棍147名,分别按治安处罚条例,给予严肃处理,基本刹住了赌风蔓延之势。但在农闲时节和节假日等,部分农民和职工聚众赌博的现象仍时有发生。
危险物品管理 1950年3月,县公安局对全县的枪支进行了一次统一登记清查工作。1981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公安局对全县各种枪支进行清理登记,除公安干警及有关人员配带的枪支以外,清查出98支手枪,23支半自动步枪,85支口径枪,142支气枪,经过核实后,颁发了持枪证,对无持枪证而存有的枪支,一律没收。
对经营和使用易燃易爆、剧毒农药及其它有毒化学物质的单位,公安局每年组织2—3次安全大检查,以及时整顿处理不安全因素,堵塞漏洞,减少异常事故的发生。80年代后,对危险物品的管理重点放在了燃放烟花爆竹而引起的爆炸和火灾上。对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的集体和个人,每年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其安全观念,并在生产和销售旺季,对经营烟花爆竹的集体和个人进行检查、审核,符合安全规定的,颁发经营许可证,允许生产和销售,未经公安机关许可的一律取缔。还统一划定了烟花爆竹的销售地点和集贸市场。由于严格加强了管理措施,因制造、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所引起的各类事故减少了60%。由于宣传得力,及时发现和处理,因携带危险品乘车而发生事故的现象,从未发生过。
自行车管理 定陶县自1978年起将自行车管理纳入了治安管理范围。县公安局设立了自行车管理办公室,各人民公社均设立了自行车管理站,配备了人员。是年,全县办理登记、打钢印手续的公、私用自行车58970辆。至1984年底,全县共办理登记、打钢印和发证“三配套”的自行车92593辆。1985年后,各乡镇自行车管理站每年都组织人员在交通路口查车验证。到1990年底,全县有168753辆自行车挂了牌照,领了车证,打了钢印。自行车实行管理后,失盗现象明显下降。
户籍管理 清末,境内实行保甲户籍管理制度,10户为一甲,10甲为一保。进行户口调查登记,作为抽丁、纳赋、出役的依据。
民国初年,曾一度废除保甲制改为乡镇管理户籍。1934年,重新实行保甲户籍管理制度。
建国后,废除了旧的户籍管理制度。1951年,根据公安部颁发的《户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户籍管理列入了治安工作系列,由公安机关统一建立户口卡片。1955年,县开始对出生、死亡、迁入、迁出4项人口变动进行登记。1962年,县公安局分别在城关、张湾、万福3处派出所设立专职户籍民警,其他公社仍由民政助理员兼行户籍管理权。“文化大革命”期间,户籍管理一度混乱。1982年,开展第三次人口普查后,定陶县加强了户籍管理工作,同时增加了临时户口、重点户口、暂住户口的管理;对旅社、招待所住宿的过往人员,严格履行检查、登记、注销手续;对劳教、劳改释放人员和有作案嫌疑的人员,明确专人管理;对城镇暂住人口发放暂住证,走后即行注销。1988年,根据公安部颁发的《居民身份证条例》,全县着手进行居民身份证发放工作。到1990年底,境内公民应配居民身份证的,全部领取了身份证。
基层治保组织 1951年5月,定陶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在全国各地普遍建立群众性的治安保卫委员会”的指示,在全县组建了88个基层治安保卫委员会(以下简称治保会)。1952年,治保会发展到102个,治保小组356个。1954年,县内农村治保会109个,治保小组419个,共有组员1345人。1963年,县公安局印发了《治安保卫委员会细则》,进一步加强了治安保卫人员对本职工作的认识,增强了治安保卫人员维护社会治安的自觉性。1964年,全县所有生产大队和部分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均建立了治保会。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治保组织遭到严重破坏,基层治保工作处于瘫痪和半瘫痪状态。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定陶县为适应新的形势,先后在工厂、学校组建了100余个治保会;在机关、企事业单位设置了保卫科(股),配备了专职保卫人员;在乡镇设立治安联防队19个,村级治安保卫队463个。到1990年,全县有基层治保会560个,治安保卫队500个,治安联防队19个,治安巡逻队95个。
第三节 社会治安
视图
归来人员登记 1949年7月,全县开始对国民党军政人员、日伪汉奸、特务分子等进行登记。以县公安局为主,组织全县120名干部,并吸收30余名村公安员参加,以定陶城为重点,带动周围4个区,然后在全县铺开。到8月底,共有349名归来人员进行了登记,全部得以妥善处理,解除了其思想顾虑,稳定了社会秩序。
监督改造“四类分子” 1951年4月,全县成立“管制委员会”458个,有被管制人员907人,其中地主分子251人,富农分子304人,匪特68人,偷窃分子218人,其他66人。1952年,根据公安部《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办法的规定》,又对全县859名反革命分子进行了管制。1954年,按照全国第六次公安工作会议精神,对全县的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反革命分子、坏分子(简称“四类分子”)执行监督管制政策,进行评议复查,凡顽固坚持反动立场的剥夺其政治权利,不享有公民权。1958年,根据《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规定,对全县“四类分子”进行全面评审。“四类分子”经评审,老实守法表现好的,摘掉“帽子”,吸收入社,为正式社员,享有公民权;表现一般的评为候补社员,无公民权,暂不摘“帽”,以观后效;对仍坚持反动立场的,继续交群众监督劳动。1959年,根据中央关于“少捕少杀,依靠群众,把绝大多数‘四类分子’改造成新人”的指示精神,对“四类分子”进一步落实监督改造措施,普遍建立“包夹小组”(3个好社员监督改造1个“四类分子”,又称“三红夹一黑”),实行月考、季评、半年初评、年终全面评审,对表现好的“四类分子”摘掉“帽子”,从而使其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在改造“四类分子”的工作中,由于左倾错误,曾出现过错判、错划、错管的现象,特别是在“文化大革命”的10年中,乱扣“四类分子”“帽子”的现象常常发生。1979年,贯彻执行(1979)中央5号文件精神,全县开展对“四类分子”的评审摘“帽”工作,经过2个多月的调查、研究、评审,给3131名“四类分子”摘掉了“帽子”,给7471名地主、富农家庭出身的人确定了劳动家庭出身的成份,纠正错戴“四类分子”“帽子”的66名。1980年,经过复查、评审,全县仅剩的10名“四类分子”亦得以摘“帽”,恢复公民权利。至此,全县“四类分子”全部摘掉“帽子”。
禁烟肃毒 清末及民国年间,县境内贩卖、吸食鸦片的人多为军、政、警界及豪绅和地方名流,少数平民百姓也吸食鸦片。结果豪绅倾家荡产,平民百姓死无葬身之地。定陶县历任地方官虽屡屡禁烟肃毒,却屡禁不止,效果不大。
建国后,定陶县人民政府十分重视禁烟肃毒工作。1950年,县公安局对种植、加工、贩卖、吸食毒品的人进行了集中训导、治疗和教育。1952年6月,县公安局抽出14人,组成专门力量,经过20多天的摸底排队,清查出97人吸食、贩卖毒品,对其中45名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强制集训,并依法逮捕了6人,强行管制4人。1953年,县公安局查处贩卖、吸食毒品的79人,其中判刑18人。1954年3月,公安局又一次组织专门力量,对贩卖、吸食毒品的进行严厉打击,依法逮捕贩卖、吸食毒品惯犯45人,对其他219名毒品犯也依法进行了处理,并缴获毒品15.5公斤,赃款158.5万元(旧币)。通过这次禁毒活动,境内种植、制造、贩卖和吸食毒品现象基本绝迹。1980年后,部分农民种植罂粟,公安机关一经发现,即强制拔掉。
禁赌 建国前,定陶县赌博盛行,赌场或明或暗,遍布城乡,一些大集市、庙会公开聚赌,昼夜不息。赌博的主要方式有掷骰子、推牌九、打纸牌、打麻将等。因赌博而影响生产,打架斗殴结成冤仇,甚至倾家荡产、家破人亡的比比皆是。
建国后,人民政府严加禁赌。经过土改、“三反”、“五反”等运动,赌博基本绝迹。“文化大革命”以后,又死而复生,蔓延成风,严重影响了生产和社会治安。1980年后,县公安局设立专门班子,每年都进行多次集中打击活动,处理一批赌徒、赌棍,但仍有一些人屡教不改,聚众赌博。1989年12月,在3次集中打击赌博活动中,共捣毁赌场200个,抓获赌头、赌棍147名,分别按治安处罚条例,给予严肃处理,基本刹住了赌风蔓延之势。但在农闲时节和节假日等,部分农民和职工聚众赌博的现象仍时有发生。
危险物品管理 1950年3月,县公安局对全县的枪支进行了一次统一登记清查工作。1981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公安局对全县各种枪支进行清理登记,除公安干警及有关人员配带的枪支以外,清查出98支手枪,23支半自动步枪,85支口径枪,142支气枪,经过核实后,颁发了持枪证,对无持枪证而存有的枪支,一律没收。
对经营和使用易燃易爆、剧毒农药及其它有毒化学物质的单位,公安局每年组织2—3次安全大检查,以及时整顿处理不安全因素,堵塞漏洞,减少异常事故的发生。80年代后,对危险物品的管理重点放在了燃放烟花爆竹而引起的爆炸和火灾上。对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的集体和个人,每年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其安全观念,并在生产和销售旺季,对经营烟花爆竹的集体和个人进行检查、审核,符合安全规定的,颁发经营许可证,允许生产和销售,未经公安机关许可的一律取缔。还统一划定了烟花爆竹的销售地点和集贸市场。由于严格加强了管理措施,因制造、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所引起的各类事故减少了60%。由于宣传得力,及时发现和处理,因携带危险品乘车而发生事故的现象,从未发生过。
自行车管理 定陶县自1978年起将自行车管理纳入了治安管理范围。县公安局设立了自行车管理办公室,各人民公社均设立了自行车管理站,配备了人员。是年,全县办理登记、打钢印手续的公、私用自行车58970辆。至1984年底,全县共办理登记、打钢印和发证“三配套”的自行车92593辆。1985年后,各乡镇自行车管理站每年都组织人员在交通路口查车验证。到1990年底,全县有168753辆自行车挂了牌照,领了车证,打了钢印。自行车实行管理后,失盗现象明显下降。
户籍管理 清末,境内实行保甲户籍管理制度,10户为一甲,10甲为一保。进行户口调查登记,作为抽丁、纳赋、出役的依据。
民国初年,曾一度废除保甲制改为乡镇管理户籍。1934年,重新实行保甲户籍管理制度。
建国后,废除了旧的户籍管理制度。1951年,根据公安部颁发的《户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户籍管理列入了治安工作系列,由公安机关统一建立户口卡片。1955年,县开始对出生、死亡、迁入、迁出4项人口变动进行登记。1962年,县公安局分别在城关、张湾、万福3处派出所设立专职户籍民警,其他公社仍由民政助理员兼行户籍管理权。“文化大革命”期间,户籍管理一度混乱。1982年,开展第三次人口普查后,定陶县加强了户籍管理工作,同时增加了临时户口、重点户口、暂住户口的管理;对旅社、招待所住宿的过往人员,严格履行检查、登记、注销手续;对劳教、劳改释放人员和有作案嫌疑的人员,明确专人管理;对城镇暂住人口发放暂住证,走后即行注销。1988年,根据公安部颁发的《居民身份证条例》,全县着手进行居民身份证发放工作。到1990年底,境内公民应配居民身份证的,全部领取了身份证。
基层治保组织 1951年5月,定陶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在全国各地普遍建立群众性的治安保卫委员会”的指示,在全县组建了88个基层治安保卫委员会(以下简称治保会)。1952年,治保会发展到102个,治保小组356个。1954年,县内农村治保会109个,治保小组419个,共有组员1345人。1963年,县公安局印发了《治安保卫委员会细则》,进一步加强了治安保卫人员对本职工作的认识,增强了治安保卫人员维护社会治安的自觉性。1964年,全县所有生产大队和部分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均建立了治保会。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治保组织遭到严重破坏,基层治保工作处于瘫痪和半瘫痪状态。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定陶县为适应新的形势,先后在工厂、学校组建了100余个治保会;在机关、企事业单位设置了保卫科(股),配备了专职保卫人员;在乡镇设立治安联防队19个,村级治安保卫队463个。到1990年,全县有基层治保会560个,治安保卫队500个,治安联防队19个,治安巡逻队95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