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8年(清光绪三十四年)规定,以尺、升、两为度量衡的主要单位。1928年公布《权度标准方案》,确定标准制、市制并用。之后,又颁发了《度量衡法》,但其规定均未通行,度量衡器具十分混乱。当时定陶境内度器有营造尺、鲁班尺、裁尺、量地尺、布尺等。1营造尺等于0.86市尺,1鲁班尺等于0.905市尺,1量地尺等于1.1市尺,1裁尺等于0.98市尺,1布尺等于1.94市凡。量器有石、斗、升、合、提等。1石等于10斗,1斗等于10升,1升等于10合,提有1市两提、2市两提、半市斤和1市斤提。衡器以度平两为权衡基准,1度平两为37.301克、16度平两为1市斤。
建国初,公制、市制、英制、旧杂制并存。邮电、交通、科研等部门采用公制,机械加工采用公制或英制,商业贸易、农村集市采用市制、旧杂制。1959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统一计量制度的命令》,确定米制(公制)为国家基本计量制度,废除旧杂制,限制英制的使用范围。1962年,定陶改16两秤为10两秤。1978年5月,改革中医计量制,废除两、钱、分,一律采用克、毫克。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6年7月1日正式施行。到1990年,全县各行各业全部实行了法定计量单位。重量单位废除市斤、两、钱等,一律改为使用克、千克(公斤)、吨。长度单位废除公尺、公分、英尺、英寸等,改为使用毫米、厘米、米、千米(公里)等;压力单位废除公斤力/平方厘米和毫米汞柱等,改为使用帕斯卡;容积单位废除立升、公升、CC等,改为使用毫升、升或立方毫米、立方厘米、立方分米、立方米。
第二节 计量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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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8年(清光绪三十四年)规定,以尺、升、两为度量衡的主要单位。1928年公布《权度标准方案》,确定标准制、市制并用。之后,又颁发了《度量衡法》,但其规定均未通行,度量衡器具十分混乱。当时定陶境内度器有营造尺、鲁班尺、裁尺、量地尺、布尺等。1营造尺等于0.86市尺,1鲁班尺等于0.905市尺,1量地尺等于1.1市尺,1裁尺等于0.98市尺,1布尺等于1.94市凡。量器有石、斗、升、合、提等。1石等于10斗,1斗等于10升,1升等于10合,提有1市两提、2市两提、半市斤和1市斤提。衡器以度平两为权衡基准,1度平两为37.301克、16度平两为1市斤。
建国初,公制、市制、英制、旧杂制并存。邮电、交通、科研等部门采用公制,机械加工采用公制或英制,商业贸易、农村集市采用市制、旧杂制。1959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统一计量制度的命令》,确定米制(公制)为国家基本计量制度,废除旧杂制,限制英制的使用范围。1962年,定陶改16两秤为10两秤。1978年5月,改革中医计量制,废除两、钱、分,一律采用克、毫克。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6年7月1日正式施行。到1990年,全县各行各业全部实行了法定计量单位。重量单位废除市斤、两、钱等,一律改为使用克、千克(公斤)、吨。长度单位废除公尺、公分、英尺、英寸等,改为使用毫米、厘米、米、千米(公里)等;压力单位废除公斤力/平方厘米和毫米汞柱等,改为使用帕斯卡;容积单位废除立升、公升、CC等,改为使用毫升、升或立方毫米、立方厘米、立方分米、立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