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二节 农业税 资料库:定陶县地情资料库 章节:定陶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3/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3/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3/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3/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3/section/1/article/1083/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3/section/1/article/1083/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二节 农业税


    清末,农业税称田赋,包括丁赋和地赋,丁赋征银地赋征米。1745年(清乾隆十年),全县当差人丁22826人,耕地902632市亩,年征银15270.3两,征米1510石2斗7升。寄压地18700市亩,征银74.88两;马场租地70市亩,征银3.92两;荒地1300市亩,征银25.82两;河租地8.1市亩,征银1.95两。每征米百石,加征米5石,润耗银5两。
    民国初年,田赋征收制度仍沿袭清制。之后,将丁赋和地赋合并统称田赋,改征银元,每两地丁银折合银元4元,每石米折合银元6元。1927年,每两地丁银折征国税1.8元,加征地方税0.4元,河工附加税0.22元,河工特捐0.66元,教育附加税0.05元,公路经费0.87元。1935年,附加税不但名目繁多,而且无固定数额,官府肆意摊派,除正税每两地丁银4元外,附加税每两银5.504元。每亩地年税为0.2979元,占每亩地总收入的39.7%。
    1941年,定陶抗日县政府成立后,采取按区乡派任务和向地主借粮的办法,以解决抗战急需。1943年,抗日根据地开始征收公粮,游击区和敌占区仍采用派任务和募捐粮款的办法。1944年,实行一年一定征收公粮,原则是贫农、中农所交粮款不超过总收入的5%;富农不超过10%;大、中、小地主不超过35%、30%和20%,对贫困户、鳏、寡、孤、独和烈、军、荣、工属给予减免照顾。是年,在根据地落实土地面积,进行划等定级折合中亩工作,根除了清末民初存在的有赋无地和地好赋少、地孬赋多等不合理现象。1948年秋,实行新的征收公粮办法,对人均占有1亩耕地以下的免征,人均占有3亩以下耕地的,每人免征半亩;人均占有3亩以上耕地的,按实有亩数征收;平均每亩征收公粮10公斤,柴草16.5公斤,当年全县共征公粮418万公斤。
    1949年,全县共有耕地723626市亩,免征地145933亩,免征粮105923公斤,实征粮2623647公斤,人均负担9.8公斤,每亩地负担4.56公斤。1950年后,根据“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和“多征现粮,少征代金”的指示精神,农业税征收按每人平均农业收入累进计征,人均年收入不超过75公斤主粮者免征。1951年,全县实征公粮723.5万公斤,人均负担23.8公斤,每亩地负担8.8公斤。1952年,根据平原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农业税实施细则》的规定,实行差额较小的全额累进制,此办法延续到1957年未变。1958年,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继续执行稳定负担,鼓励增产的政策,废除扣人口免征额的规定,实行比例税制。1962年,按照中共中央关于调整农业税的指示精神,定陶县的农业税由15.303%下调为11.024%,下调后每年每亩地负担6.75公斤,每人负担15.13公斤。这次调整原定三年不变,实际至70年代末基本没变。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县先后实行了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农业纳税由原来以生产队为单位过渡到由承包人履行纳税义务。农业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大大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农林税征收数额虽逐年提高,但所占农业实际产值的比例却越来越少。1981年,农业税额占农业总产值的1.34%;1985年占1.13%;1990年占0.65%。

    定陶县1949—1990年农业税征收统计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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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金额  │年份│金额  │年份│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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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12.6  │1965│106   │1978│9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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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14.47 │1966│69.7  │1979│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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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17.46 │1967│113.2 │1980│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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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22.14 │1968│117.8 │1981│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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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30.6  │1969│102.7 │1982│1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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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45.9  │1970│113.5 │1983│13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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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38.9  │1971│125   │1984│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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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44.5  │1972│119.1 │1985│18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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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85    │1973│119.4 │1986│18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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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81.2  │1974│113.1 │1987│1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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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48.6  │1975│124   │1988│22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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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72.3  │1976│123.5 │1989│26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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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84    │1977│118.6 │1990│28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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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987—1990年征收额包括土地占用税

    定陶县1949—1990年农业税减免情况统计表
单位: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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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标准粮│年份│标准粮│年份│标准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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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260   │1965│570.2 │1978│1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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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100   │1966│2335.2│1979│28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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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610   │1967│527.5 │1980│2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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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455   │1968│304.8 │1981│96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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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2590  │1969│746.1 │1982│94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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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515.3 │1970│530.3 │1983│31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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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1003.3│1971│368.4 │1984│28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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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1224  │1972│347.6 │1985│3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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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4449  │1973│463.9 │1986│37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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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3248.4│1974│466.7 │1987│3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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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3013  │1975│269.9 │1988│4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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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2062  │1976│234.4 │1989│5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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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1605  │1977│352.6 │1990│77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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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始正文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