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经费管理 建国初,县、区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经费,由县统一编预算,报上级核准,月终据实报销。1953年,县财政设立行政事业单位经费预算,统一开支标准,经费按规定实报实销。1958年,实行“定收定支,五年不变”。之后,又实行支出包干,一年一定等,但在经费管理方面,仍然存在着吃大锅饭的现象。1980年,对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定员定额管理和不同形式的预算包干制。行政事业经费“分灶吃饭”新体制的实行,大大压缩了县财政上的开支。
企业财务管理 1961年9月,按照山东省《关于全省县以上全民所有制企业开展一次全面清户核资工作的通知》精神,县财政部门经过半年多的时间,清查19个单位,其中工业2户,商业供销13户,其它企业4户。经过清查,工业系统共核销流动资金损失26.4万元,其中报废6.7万元,材料差价损失13.3万元,盘亏3.8万元,其它损失2.6万元。核销固定资产损失6.2万元,其中报废4.5万元,盘亏1.7万元。清查出商业供销系统有问题商品78.4万元,有问题资金1.9万元,之后陆续进行了处理。1962年5月,根据山东省《关于核定1962年地方国营企业流动资金的通知》精神,对全县工业系统的流动资金进行核定,共核定流动资金76万元,较原有资金增加14万元,增长22.6%。10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扭转工商企业亏损增加盈利的通知》精神,中共定陶县委进行认真贯彻和落实,并成立了扭亏增盈领导小组,开始对全县的企业进行扭亏增盈工作。至次年,4个亏损单位有3个转为盈利单位。1979年,全县第二次开展扭亏增盈工作。到1984年,工业系统由1978年亏损214万元,转为盈利3千元,商业和供销企业实现利润103.2万元,比1978年的79.8万元增长29 3%。之后,企业的扭亏增盈作为财务管理的经常性工作在全县不断展开,从而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其间,还进行了清仓查库工作,共清查53个企业单位,清出多余积压物资142.5万元,清出多余固定资产113万元。
农业财务管理 是国家预算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农业、林业、水利、畜牧、农机、水产、土管、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等项目的事业费,另有财政部门直接投放的支农资金等。
农业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建国后,由建设科主管,主要是管理事业经费,由地方粮拨支。50年代初,农业事业费纳入县级预算管理,由农业科直接管理,并向县财政部门编报计划,报送资金活动月、季、年报表。1953—1979年的农业事业计划、经费指标均由上级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逐年拨款下达。1976年,财政部、农业部颁发《各级农科网、社队补助费使用原则和开支范围的规定》,1979年财政部又颁发《关于农业自然资源调查和农业区划经费的使用范围以及财务管理规定》。为加强农业财务管理工作,县财局自上而下建立了各项财经制度。1980年后执行中央、省、地规定的“预算包干”政策,把农业事业经费改成包干办法。
林业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建国初,由建设科负责,后划归农业科主管。林业局设立后,专管其机构人员经费的财务管理,国营林场的经费收支按差额预算办法进行管理;—切财务收支均按规定向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编造计划和决算。1954年,财政部、林业部颁发《中央人民政府林业部育林基金管理办法》,1972年颁发《育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育林基金管理原则及物资供应、财务计划、决算和会计核算等。1980年后,实行农口经费包干,对林业部门加强经济核算。为落实国家林业林权政策和生产责任制,定陶县人民政府向全县所有林业户发放“林权证”,促进了林业的发展。
水利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建国初,由县水利委员会管理。1956年纳入县级预算管理。1964年,水利电力部颁发《关于水利事业计划、财务和物资管理暂行办法》,1965年国务院颁发《水利工程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1982年5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下达《山东省水利工程供应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规定》。县水利部门认真贯彻和落实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并制订了具体的实施意见和办法,使水利事业财务管理工作日趋完善。
支农资金的管理:支农资金是财政部门直接掌握与管理的一项资金。1979年前,重点用于贫困社队,搞“一种二养三加工”的多种经营,扶持后不再收回,称“无偿投资”。支农资金,根据国家预算安排的总额,由县财政局提出发放意见,经县委同意后,将指标分配到公社,再由受援单位填写支农资金申请表一式五份,报县审批,县财政通过银行拨款到公社,公社再拨到使用单位,年终由公社和单位填写“支农资金使用情况表”报县。1980年后,改无偿投资为“周转金”,属借款性质,扶持后定期收回。1981年5月山东省财政厅颁发《山东省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试行办法》,1983年3月省财政厅颁发《山东省财政支农周转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后又印发了《财政支农周转金申报核定、会计核算及项目登记业务实施手续(试行草案》。1984年9月,山东省财政厅和司法厅联合下发《关于财政支农周转金合同实行公证的通知》,根据通知精神和有关规定,凡使用此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先提出申请,后由县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再填写经济合同,持合同到公证处进行公证,确保资金按期归还。
第六节 财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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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经费管理 建国初,县、区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经费,由县统一编预算,报上级核准,月终据实报销。1953年,县财政设立行政事业单位经费预算,统一开支标准,经费按规定实报实销。1958年,实行“定收定支,五年不变”。之后,又实行支出包干,一年一定等,但在经费管理方面,仍然存在着吃大锅饭的现象。1980年,对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定员定额管理和不同形式的预算包干制。行政事业经费“分灶吃饭”新体制的实行,大大压缩了县财政上的开支。
企业财务管理 1961年9月,按照山东省《关于全省县以上全民所有制企业开展一次全面清户核资工作的通知》精神,县财政部门经过半年多的时间,清查19个单位,其中工业2户,商业供销13户,其它企业4户。经过清查,工业系统共核销流动资金损失26.4万元,其中报废6.7万元,材料差价损失13.3万元,盘亏3.8万元,其它损失2.6万元。核销固定资产损失6.2万元,其中报废4.5万元,盘亏1.7万元。清查出商业供销系统有问题商品78.4万元,有问题资金1.9万元,之后陆续进行了处理。1962年5月,根据山东省《关于核定1962年地方国营企业流动资金的通知》精神,对全县工业系统的流动资金进行核定,共核定流动资金76万元,较原有资金增加14万元,增长22.6%。10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扭转工商企业亏损增加盈利的通知》精神,中共定陶县委进行认真贯彻和落实,并成立了扭亏增盈领导小组,开始对全县的企业进行扭亏增盈工作。至次年,4个亏损单位有3个转为盈利单位。1979年,全县第二次开展扭亏增盈工作。到1984年,工业系统由1978年亏损214万元,转为盈利3千元,商业和供销企业实现利润103.2万元,比1978年的79.8万元增长29 3%。之后,企业的扭亏增盈作为财务管理的经常性工作在全县不断展开,从而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其间,还进行了清仓查库工作,共清查53个企业单位,清出多余积压物资142.5万元,清出多余固定资产113万元。
农业财务管理 是国家预算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农业、林业、水利、畜牧、农机、水产、土管、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等项目的事业费,另有财政部门直接投放的支农资金等。
农业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建国后,由建设科主管,主要是管理事业经费,由地方粮拨支。50年代初,农业事业费纳入县级预算管理,由农业科直接管理,并向县财政部门编报计划,报送资金活动月、季、年报表。1953—1979年的农业事业计划、经费指标均由上级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逐年拨款下达。1976年,财政部、农业部颁发《各级农科网、社队补助费使用原则和开支范围的规定》,1979年财政部又颁发《关于农业自然资源调查和农业区划经费的使用范围以及财务管理规定》。为加强农业财务管理工作,县财局自上而下建立了各项财经制度。1980年后执行中央、省、地规定的“预算包干”政策,把农业事业经费改成包干办法。
林业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建国初,由建设科负责,后划归农业科主管。林业局设立后,专管其机构人员经费的财务管理,国营林场的经费收支按差额预算办法进行管理;—切财务收支均按规定向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编造计划和决算。1954年,财政部、林业部颁发《中央人民政府林业部育林基金管理办法》,1972年颁发《育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育林基金管理原则及物资供应、财务计划、决算和会计核算等。1980年后,实行农口经费包干,对林业部门加强经济核算。为落实国家林业林权政策和生产责任制,定陶县人民政府向全县所有林业户发放“林权证”,促进了林业的发展。
水利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建国初,由县水利委员会管理。1956年纳入县级预算管理。1964年,水利电力部颁发《关于水利事业计划、财务和物资管理暂行办法》,1965年国务院颁发《水利工程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1982年5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下达《山东省水利工程供应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规定》。县水利部门认真贯彻和落实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并制订了具体的实施意见和办法,使水利事业财务管理工作日趋完善。
支农资金的管理:支农资金是财政部门直接掌握与管理的一项资金。1979年前,重点用于贫困社队,搞“一种二养三加工”的多种经营,扶持后不再收回,称“无偿投资”。支农资金,根据国家预算安排的总额,由县财政局提出发放意见,经县委同意后,将指标分配到公社,再由受援单位填写支农资金申请表一式五份,报县审批,县财政通过银行拨款到公社,公社再拨到使用单位,年终由公社和单位填写“支农资金使用情况表”报县。1980年后,改无偿投资为“周转金”,属借款性质,扶持后定期收回。1981年5月山东省财政厅颁发《山东省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试行办法》,1983年3月省财政厅颁发《山东省财政支农周转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后又印发了《财政支农周转金申报核定、会计核算及项目登记业务实施手续(试行草案》。1984年9月,山东省财政厅和司法厅联合下发《关于财政支农周转金合同实行公证的通知》,根据通知精神和有关规定,凡使用此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先提出申请,后由县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再填写经济合同,持合同到公证处进行公证,确保资金按期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