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前,除护城河、机关、道路、学校等公共建筑用地归公共所有外,其余土地属个人私有。1962年,土地收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各用地单位和个人只有使用权,没有买卖、出租、转让、交换权。县城和乡村建设用地均需按国家和集体的建设规划施工。机关单位建筑用地需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实施。
70年代后,建筑用地数量迅速增加,城区内乱征地多征地现象严重,乡村亦出现了乱占耕地建房的现象。1976年,县对城内建设用地作了具体规定,城区内所有土地均为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随意占用、取土、买卖、出租、典当。城内的坑塘不经基建部门批准,不准填垫、扩大、滥挖取土。确需建筑的,须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临时用地要签发临时用地执照,但不准超出批准使用的面积,不准修建永久性的建筑。城镇规划的道路用地,按国家公路建设的有关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以任何借口加以阻拦。1988年9月,县人民政府颁布《定陶县县城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对城市建设用地再次作了具体规定。1990年,县政府下发《定陶县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地籍调查和宅基地有偿使用的试行办法》,对合乎用地标准的确认权属,颁发土地使用证书,超标准的进行调整,全县共还耕土地2.5万亩。
第二节 建设用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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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除护城河、机关、道路、学校等公共建筑用地归公共所有外,其余土地属个人私有。1962年,土地收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各用地单位和个人只有使用权,没有买卖、出租、转让、交换权。县城和乡村建设用地均需按国家和集体的建设规划施工。机关单位建筑用地需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实施。
70年代后,建筑用地数量迅速增加,城区内乱征地多征地现象严重,乡村亦出现了乱占耕地建房的现象。1976年,县对城内建设用地作了具体规定,城区内所有土地均为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随意占用、取土、买卖、出租、典当。城内的坑塘不经基建部门批准,不准填垫、扩大、滥挖取土。确需建筑的,须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临时用地要签发临时用地执照,但不准超出批准使用的面积,不准修建永久性的建筑。城镇规划的道路用地,按国家公路建设的有关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以任何借口加以阻拦。1988年9月,县人民政府颁布《定陶县县城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对城市建设用地再次作了具体规定。1990年,县政府下发《定陶县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地籍调查和宅基地有偿使用的试行办法》,对合乎用地标准的确认权属,颁发土地使用证书,超标准的进行调整,全县共还耕土地2.5万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