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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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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规划管理
1950年,建设科负责审批市政建设工程。1956年,建设项目和资金的审批由县计委兼管。1975年,县基本建设局城市建设股,负责全县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1976年4月26日,县革命委员会颁布《定陶县城市建设暂行管理办法》,规划建设工作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在规划区内申请征购土地,进行建筑,必须由基建管理部门统一规划,指定地基进行建筑。1981年,县城市建设局配专职人员4名,具体负责县城规划管理工作。1982年6月至1983年4月,拆除违章建筑22处,835平方米。1984年,拆除临商公路两侧违章建筑436处。1985年按照总体规划的要求,开始合理安排单位和居民住宅的建设。1988年,将城内478处不符合规划的建筑搬迁、拆除。同时规定兴华路、青年路两侧和临商路东侧的建筑一般以4层为主,不得低于3层;白土山路、陶驿路、城中路、隅首街两侧的建筑不得低于2层,所有沿街建筑项目必须退出道路规划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