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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封建土地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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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占有状况 建国前,作为主要生产资料的土地大部分掌握在少数地主、富农手中,广大贫雇农占地极少。1943年,全县有273701人,有耕地976265亩。其中,地主8725人,占总人口的2.97%,拥有耕地238063亩,占总耕地面积的24.4%,人均占有29.3亩;富农9096人,占总人口的3.32%,拥有耕地110062亩,占总耕地面积的11.3%,人均占有12.1亩;中农165004人,占总人口的60.28%,拥有耕地528013亩,占总耕地面积的54.1%,人均占有3.2亩;贫雇农91476人,占总人口的33.43%,拥有耕地100127亩,仅占总耕地面积的10.2%,而雇农几乎没有耕地。有的地方,土地高度集中在地主手中,人均高达100亩以上。地主、富农占有的多是肥沃的土地,贫下中农多是瘠薄的沙碱地。
地租 境内地租有两种形式,一是“分租制”,就是将收获物的80%交给地主或富农,20%归租种地的贫雇农所有。有的地主或富农如在农忙时节干些担水、看庄稼、送饭的轻活,则要在贫雇农的20%中扣除一部分归地主。二是“死租”,也就是定额制,将每亩的租额定下来,无论收成如何,租种的贫雇农都要按规定的数目交给地主或富农,不能拖欠或短少。租额每年每亩为60—70公斤,如果收获物不够交租,即将租种者的土地或其它财产折价偿还,有的则转成高利贷。如遇灾年,许多贫雇农为了交还地租,被逼得家破人亡。地主则趁机以低价购买土地,这就使土地越来越集中到少数地主手中。
高利贷 定陶县地主或富农放高利贷,一般利率为3分,最高达7分,一般年底收债。对于还不起债的借贷者,地主则采用利上加利的办法(民间称之为驴打滚),逐步将穷苦人的土地和财产霸占过去。另外,地主和富农在放高利贷的同时,则在青黄不接的时候向外放粮,地主借给农民一斗粮食,农民要还给其两斗或更多的粮食。无论借钱还是借粮,农民都要找担保人,如果借贷人还不起,地主就让担保人代为借贷人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