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类 民族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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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为行政正科级单位,负责处理全县民族宗教方面的各项事务,参
与民族经济工作,办理民族有关事务,促进民族间的平等、团结和繁荣,保护少数民
族、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信教群众、教职人员正常的宗教、教
育活动。内设民族股、宗教股,人员编制7人,实有人数5人。2015年,围绕县委、县
政府和省市业务主管部门工作部署,深入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和“双联双创”
活动,努力推进民族宗教工作。认真贯彻中央、省市委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和党的民族
宗教政策,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依法加强宗教规范管理,积极引导广大信教群
众参加经济建设事业, 争创省级“和谐宗教场所”,民族宗教工作取得显著成绩。5
月,县民宗局局长沙启友被省政府授予“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称号;11月,
县民宗局被菏泽市政府授予“全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 称号;2016年2月,县民
宗局被县委、县政府授予“全县统战工作先进单位”称号。

争取市级以上各类专项资金705.33万元, 其中,少数民族发展资金425万元,民族宗
教事业发展106万元,政策性补贴资金174.33万元。

2015年全县有少数民族26个,总人口40951人,其中回族39843人,主要分布在侯集回
族镇、孙老家镇、普连集镇、安蔡楼镇、磐石街道、曹城街道、古营集镇等。

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民族团结进步典型事迹,对民族村居社区干部和少数民族群众进
行民族团结教育,推进民族政策法规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乡村、进学校,扎
实做好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工作。助推各族群众团结互助,引导各族群众相互尊重、相
互包容,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形成各族群众
互助互爱的社会新风尚。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建立县乡村信息网络,成立县乡村民族
工作组织,健全八项工作机制,开展经常性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做到“小事不
出村、大事不出镇、再大的事不出县”。

县、街道和社区建立健全民族工作管理网络,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落实工作责任,
确保城市民族工作有序开展。加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管理,安排外来穆斯林就近到清
真寺进行宗教活动,严把外来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关口,加强社区流动人口管理登记和
服务工作。加强清真食品市场监督管理,维护清真食品市场经营秩序,消除不稳定因
素。实行回族集聚小区联络员制度,在城乡少数民族居住相对集中小区,安排少数民
族联络员负责小区工作,定期向街道和民族部门汇报有关情况。

强化政策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宣传教育、政策法规知识问答竞赛活动,
引导信教群众自觉遵守宗教政策法规。加强宗教团体建设,建立完善宗教团体、宗教
场所管理网络, 确保工作信息畅通;调整充实4个宗教团体领导班子,发挥宗教团体
桥梁作用,维护宗教领域稳定。抓好和谐场所创建工作,突出抓好教职人员队伍建设,
开展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备案申报工作,抓好宗教场所“教风”教育,抵制不良风气;
健全完善财务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 引导场所依规开展宗教活动。2015年,全县109
处活动场所有45处被省宗教局命名为“和谐宗教活动场所”,57处通过市级“和谐宗
教活动场所”达标验收。以加强管理为抓手,以行政执法为手段,抵御境外极端宗教
势力渗透,打击境内外非法宗教活动和邪教组织。
供稿人:沙永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