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辑 汤屋夏社与立九鼎之邑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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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记·殷本纪》载:“汤既胜夏,欲迁其社,不可,作《夏社》。”此处所记,
是说汤灭夏后,欲迁夏之宗社,而又觉得不可以,于是,作《夏社》文告,《集解》
引孔安国曰:“言夏社不可迁之义。”根据近年考古发掘资料,学者们一致认为:偃
师二里头为夏桀之都,二里头文化三期为夏文化。三期末,一号宫殿被毁,在宫殿遗
址附近还埋了一个大墓,尸骨凌乱,显见是夏灭时就地埋葬的夏宫被杀之人。夏宫毁
掉了,不可复居,夏都不复存在,但夏之社主牌位犹在,商汤欲迁置以示夏灭,而夏
人势力尚在,为了安抚夏人,“亲夏如郼”,商汤作《夏社》文告,示以夏社不可迁。
但夏都不存在了,商汤欲宣示商已灭夏而有天下,究将夏社置于何地?代表夏之社稷
的九鼎移于何地?查今本《竹书纪年》记有,夏桀三十一年(汤为侯十七年),汤灭
夏,汤“十八年癸亥,王即位居亳,始屋夏社。”此“屋”为动词“建造”,此“夏
社”指的是夏的宗社房屋。“始屋夏社”是说商汤即位为王当年,就建造了夏社,置
夏之社主,敬设夏禹等神位,神位即“尸”,建造了夏社而不建城,故曰尸乡(也有
学者说尸即夷,夏灭后,商人在此建造房屋并居住下来,夏人称为尸乡,即夷人之乡,
亦属一说。)既是夏之宗社,自然要建在夏人居住的地方,尸乡商城距夏之末都二里
头仅十二里,完全合此地望。
那么,代表夏之社稷的九鼎又移于何地?商以武力灭夏,是改朝换代,《左传·
宣公三年》载:“桀有昏德,鼎迁于商,载祀六百。”史又有:“殷革夏命,鼎迁于
商。”迁鼎是王权的变迁,不是国都的变迁。据今本《竹书纪年》记载,商灭夏后,
连年大旱, 商汤不欲烦劳民众, 未立即迁夏鼎,商汤二十七年(汤即王位十年),
“迁九鼎于商邑。”此“商邑”,是商之城邑,并非商都之亳,而是商汤十八年(汤
即位之年)“始屋夏社”的地方,以后又建城驻军以守,镇抚夏人,自然是商之城邑,
(商王巡幸于此,称作宫邑亦无不可。)以九鼎之重,远迁当然不可,故迁于商邑,
此商邑应是距二里头夏都仅十二里的尸乡商城,此地又是沿洛水顺流而下,故商汤迁
九鼎于尸乡最为便当,合乎情理。尸乡商城西二门建成之后即被封堵,疑为运九鼎所
为。考古发现,偃师商城有宫城、小城、大城,大城东北部所设为军营(商人尊东北
位,如果是都城,东北则应为宫殿区),宫城、小城、大城大小不一,显然非一次修
建,亦非都城规制,应是设夏社立九鼎之处。偃师商城时为军事重镇,可使九鼎立而
不移,为商所有。
东汉时,尸乡商城俗称为亳(见《后汉书·野王二老传》),到了晋代,尸乡商
城犹在地面以上,又立过九鼎,且洛阳一带长期为后世王都,故《晋书·地理志》有:
“成汤败桀于焦,迁鼎于亳”的记载,称尸乡商城为亳已见于史籍。但《后汉书》、
《晋书》毕竟成书太晚,不足以证偃师尸乡为汤都亳之可靠凭据,只是因九鼎迁立于
此,由俗传记于史书尔。偃师商城建于迁九鼎之时(商汤王十年),而非建夏社之时
(商汤王元年),故称尸乡商城始建为夏商分界虽不准确,也只是相差十年或几十年。
后世以“鼎革”为改朝换代,实源于此,但定鼎不是把鼎迁于首都。尸乡为商鼎所立
之地,郏鄏是周定鼎之地(后世称河南城,东南门靠近洛河,被称为定鼎门,正是周
人将商鼎沿洛河逆行水运六十里于河岸,劳民伤财,义士非之,无奈丢于河边,至成
王十年才定鼎于郏鄏,称王城、成周,为陪都。而周首都为丰镐,称宗周)。尸乡商
城和郏鄏地位相当。尸乡商城虽非汤都亳,但商代九鼎立此,称之为商初陪都、别都、
辅都,理所当然。(笔者有《中原定鼎考》一文,载于河南省《历史文化研究》2006
年第1期,全文三万二千字,详述三代立九鼎及九鼎失没等事,兼析偃师尸乡商城。)